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检修用电仪器设备和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教师与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应经常通风,冬季要特别注意保温,保持环境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做实验时,任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在场,防止出现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事故。
第五条 钥匙由实验室管理员掌握,严格管理,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擅自使用电炉、乱拉乱接电线和堆放杂物。
第七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员必须清点物品,清理现场,打扫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然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实验实训负责人要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实验室出现意外事故时,要沉着冷静,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灭火等),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依据国家《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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