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遗赠协议书
遗赠人:宿俊美
继承人:郑维利、郑维芳、郑艺伟
遗赠人宿俊美现有楼房一处,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南街62号一单元2室。因丈夫病故,自己年迈并患有各种疾病,因此自愿与儿子郑维利共同生活。生活期间,郑维利及妻子薛宝珍要共同负担供养遗赠人宿俊美的义务,照顾好其生活起居,负担其生活所需费用及治病医疗所需费用。主遗赠人宿俊美去世后,宿俊美便将所持有的座落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南街62号一单元2室的楼房赠与给郑维利、薛保珍夫妇二人继承。遗赠人宿俊美的女儿郑维芳、郑艺伟二人因不能长期对宿俊美尽赡养义务,其二人自愿对上述遗产放弃继承权。
遗赠人:
继承人:
年月日
《抚养遗赠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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