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提示
为规范对结关后申请更改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申报项目的海关审核,防范骗取退税行为,保证守法企业利益,浦江海关通关四科特向各报关企业作如下业务提示:
一、2013年9月1日前申报的单证
对于2013 年9月1日前申报的单证,原始随附底单无直接依据,确因填报错误等原因需更改境内货源地的,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生产型、外贸型等),请提交以下单证:
(一)生产型企业(自产自销)
出口专用发票、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
(二)贸易型企业
可以证明存在真实内贸行为的单证,具体包括:
1.票据流单证:如增值税发票、内贸合同等;
2.资金流单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支付证明等;
3.货物流单证:如境内运输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凭证等。
例如:A为对外贸易商,B为境内供货商,如需更改境内货源地,则需提供B开给A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内贸合同;A向B支付货款的凭证;B将货物运输至A或A指定的地点的运输单据、B(或A,根据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凭证等资料。
二、2013年9月1日后(含当日)申报的单证
自即日起,请各单位在申报时务必准确填报包括“境内货源地“在内的各项申报项目,同时准确、完整、清晰地递交/上传报关单证(特别提醒,针打的资料在上传时通常比较模糊,请多加关注)。
从2013年9月1日起(含当日),凡申报的单证需更改境内货源地的,原则上以报关公司申报时递交的随附资料(发票、箱单、合同、手写联等)为改单主要依据。确无直接依据仍需改单的,海关将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核相关内贸行为的真实性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事宜请相互转告,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继续共同努力,营造和谐通关环境,实现关企双赢。
浦江海关通关四科2013年8月13日
《通关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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