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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协议书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6: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分 支 机 构 承 包 协 议 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增强企业活力,拓展云南省经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建筑市场形势,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甲方 在 云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即云南分公司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为确保分公司经济效益,充分挖掘分公司人员的潜力,经双方协商同意将云南分公司承包给 乙方 经营。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五 年,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根据 乙方 经营信誉,项目管理情况确定是否续约及续约时限,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 优先续约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承包方式

1、由 乙方 承包经营云南分公司, 乙方 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实施承包经营。对分公司的经营方式、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拥有自主权。

2、乙方 应认真履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实施所需要的资源投入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 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所有责任与赔偿均由 乙方 自行承当,并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的调查接受处理。

4、甲方 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派人对所建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指导,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包管理费用

1、乙方 承包管理费按当年中标金额多少交纳管理费:当年中标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管理费按15万元计提。当年中标金额超过1500万元时,管理费按A=(B-1500)*1%+15万元。

2、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每半年缴纳的承包经营管理费为该承包年度保底承包经营费的一半,每个承包年度终结时的七天内进行该年度承包经营管理费的结算,结算后七天内支付完毕。以上费用仅属上交甲方的管理费。

3、除上交甲方前项管理费外,其他收益全部转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经营者有权自行支配。

4、除双方另有商定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款项。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与权限

1、甲方责任与权限:

⑴、甲方负责提供在地区设立分公司所需的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和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以其现有施工方面的技术优势对分公司予以支持。

⑵、协助乙方组建项目经理部,如需甲方派驻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甲方应予支持,派驻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其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⑶、为维护甲方形象与信誉,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⑷、当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万元,直至甲方有权接管全部项目并采取更换施工队伍等必要措施。

⑸、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项目进行管理,保持与业主的联系,协助办理与项目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⑹、办理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其他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与权限:

⑴、项目中标后,乙方应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尽快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资金,人员、机械和材料物资,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责任和义务,直到工程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完成为止。

⑵、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现场文明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服从甲方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甲方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和资料。

⑶、乙方应承担甲方派驻工地或派出人员处理分公司有关事宜的工资、交通、办公、食宿等费用,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⑷、乙方应负责分公司所有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费用(税金、印花税、定额管理费的复印件交甲方一份),按照税法规定,交清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税款,如分公司无法承担,由乙方承接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⑸、分公司的证件及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分支机构的各种证件不得转借、丢失,否则造成损失及后果,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⑹、办理经双方协商认为必须由乙方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合同一经签定,甲方不在云南设置其它分支机构。特殊情况,甲方其它分支机构需在乙方经营区承接工程,须事先通知乙方,且不得与乙方有冲突,如乙方发生配合费用,甲方应按实承担费用。

2、乙方承接工程的工程款必须全额进入总公司指定的分公司帐户上,先行缴纳总公司费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自己的经营区以外的区域再成立分支机构;如有发现,甲方将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勒令立即取消该分支机构。

第七条:合同解除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3、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4、乙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信誉事件,且乙方未能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除政府部门的罚款外,乙方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市级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省级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建设部通报批评罚款20万元。

5、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八条争议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包期满合同所载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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