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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监督、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初等教育系学生会监督、监察条例

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初等教育系学生会是在初等教育系党总支领导下,系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我系学生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四自方针开展工作。以“工作态度第

一、效率第

一、质量第一”为工作目标,积极为我系师生服务,构建和谐、进取的初等教育系而努力。为规范我系学生会工作作风,打造富有战斗力、凝聚力的学生会干部队伍,特制定此监督、监察条例,现予以公布,望学生会成员认真执行。

一、学生会成员出勤考核

1.日常出勤

⑴各类常规检查、活动应按时到岗参加〔每周

二、四早操时间(除毕业生外)、校系集体活动、大型会议、各类例会等〕。如因病假或事假无法出勤,需提前向负责人出示假条请假,不得补假,无故缺勤者按有关规定双倍扣分,并给予批评警告。

⑵学生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组织部应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召开紧急会议由秘书处提前通知。全体学生会成员参加会议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需向组织者请假。无故旷会3次以上予以警告或严肃处理(旷会一次减8分,迟到减4分)。

2.部内工作出勤(逐级考勤)

部内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缺勤,病假或因事无法出勤,及时向部长请假, 无故缺勤者减8分,缺勤3次以上予以严肃处理。

二、学生会学生干部日常考核

1.学生会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有关规定双倍扣分,要求学生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塑造良好风气。学生会岗位调整日常化,以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及时进行任职调整和淘汰编制,使我们成为一个团结、和谐、高效、高质的队伍。

2.个人积分:全部学生会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若每月个人积分扣分超过15 分予以警告处理,每学期累计超过50分经学生会主席团报系团总支予以免职处理。

3.学生干部的评定分为学期综合性评定与平时抽查相结合。一学年对学生会干部进行两次综合性评定,其中包括老师评定(老师给予学生会各部门评价鉴定)、学生干部互评(主席团、团总支委员、各部长之间进行综合评价)、学生评定(各班级代表对学生会各部门进行综合评价)、自我评定(自己对自己的表现进行全面评定及认可),每个评定按十分制打分。另外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专人管理,专人回馈, 方便学生与学生会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沟通与交流。

4.学生会干部工作期间相互监督、监察,如有问题,请向学生会主席团、系团总支反映,日常工作逐级考核、评定,包庇违反纪律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下级若有违纪,上级负连带责任。

三、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要求

学生干部应该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应该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上更应该是佼佼者。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要求是学生干部任职资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发挥学生干部学习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干部给予加分鼓励。同时工作特别突出的也可适当放宽其成绩要求,但学习成绩较差的,报系团总支予以警告,直至免职。望各位学生干部发挥自己的专长,德才兼备,在为全体同学服务中全面锻炼自己、发展自己。 本条例作为学生会成员的选拔、任职、淘汰依据,本条例执行部门为初等教育系学生会监察部。希望全体学生会成员严格执行本条例,积极配合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初等教育系学生会

2012年9月2日

监察条例

劳动纪律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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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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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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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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