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推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代表××名,其中含居民小组长××名。 第三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社区选民;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四)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区居民不宜推选为居民代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2.被处管制以上的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
4.拖欠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资产的。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资格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第四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按照直
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个居民小组按规定推选应选代表数和1名小组长。全组选民过半数参选有效,获得参加推选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其中,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五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B5 (p122123)××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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