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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

开具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病历资料,方可由专业科室主任开具。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三)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因病休假的,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资料,由所在专业科室主任开具。

(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资料,并持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家组(见附录Ⅰ)2人以上签名。

(五)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与病历记载或门诊病历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六)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我院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八)由于违规出具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九)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注:诊断证明登记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姓名、盖章人员签字。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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