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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府谷县县公安局哈镇派出所:

我座落在(镇)间。于年月日出租给原住的居住,承租人信息:我愿意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1、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承租人须凭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赁房屋。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督促并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了解承租人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情况,严禁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对暂住人口督促办理婚育证明,不得容留违反计划生育人员。

6、如果违反公安机关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人:

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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