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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建言献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建言献策

发布时间:2005-8-13信息来源:温越岭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各国政府开始越来越重视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的背景下,10月14日,作为高交会重头戏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论坛”隆重开讲。与会产学研各界就“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和模式选择”、“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制环境建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其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论题展开热烈讨论。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国际室主任 王春法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成为现代经济系统中一支重要力量,对于一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起着战略作用。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其依靠技术优势、灵活的运行机制及对新兴市场的敏锐把握能力,实现了许多创新业绩。中小企业也是最富创新效率的一个群体。欧盟中小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2倍,R&D所产生的新成果是大企业的3-5倍。在我国,2003年全国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完成,其中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各国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我国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大约12万家,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我国53个家级高新区中的近2万家科技企业中,80%以上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这对促进就业结构的优化意义重大。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生力军,因而也是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

作为新生的产业力量,科技型企业具有最容易集聚的特点,因而也就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企业群体。从美国的硅谷、中国台湾的新竹科技园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都表现出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强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可以从目前对民营科技企业及中小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上看出。近年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每年均以30%-60% 的速度增长。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R&D经费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达到2.77%,当年实现技术性收入803.66亿元。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的比例为30%左右,近几年来加入民营科技企业的硕士、博

士及归国留学生超过了25000人,他们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另据《2003年中国高技术产业年鉴》显示,统计涉及的高技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数量、销售收入还是出口都不逊于大型企业。其中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在2002年达到了1万多亿元,是大企业的2.5倍左右。对高技术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数据对比发现,尽管中型企业在R&D经费内部支出和人员投入上不如大型企业,但产出效率却高于大型企业。

政府资助中小企业的国际经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一研究室副主任 马名杰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诸多扶持手段中,财政资助是各国政府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其中,政府资助中小企业最主要的3种形式是:直接资助(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权益投资和信用担保。从国际经验中可以看到,政府运用何种形式资助中小企业有一定之规,即:在原则上服从于政府不干预竞争的信条,在实践中取决于企业在不同阶段面临的不同问题。

政府资助中小企业有很多国际经验。一种经验是竞争前对研发活动的直接资助。直接财政资助的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的竞争前研发活动,解决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遇到的研发资金紧缺问题。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财政资助分为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两种方式。

另一种经验是对中小企业在竞争阶段商业活动的资助。这种资助有两种方式。其一为权益投资方式。权益投资方式是指政府设立风险基金对企业进行支持。一般由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向处于早期阶段的小企业提供风险基金支持。国际上,政府设立的风险基金管理运作模式不同,一般委托私人部门按商业化原则运作,但也有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的。由于政府设立风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早期)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资金将在实现这一目标后退出。其二为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有不同的类型。从担保对象角度,政府可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也可以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还可以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不一定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补充方式有固定和非固定两种,来源多样。

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体系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财部副部长 邝青

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技术创新带动体制创新,总体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主力军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双重主体,需要在国家和政府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进而形成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系统培育格局。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联合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协会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共同致力于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启动“路线图计划”,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施“路线图计划”的总体目标。致力于抚育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赖以发展的市场组织;有效缓解创业投资不足,贷款难,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和市场开发水平较低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瓶颈问题;造就一大批兴旺发展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使之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二是实施“路线图计划”的合作框架。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并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共同支持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并为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合法、公正的便捷条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改进基金支出结构,为相关合作项目提供适当的引导性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母基金引导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创业投资体系,弥补我国天使投资的缺位;为创业中心、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相关的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在于选择、组织国家级创业中心和创业投资机构广泛加入“路线图计划”,并为此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三是实施“路线图计划”的合作构想。目前,各方讨论的合作构想主要包括:联合创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平台,联合建设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联合培育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业辅导网络,联合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支撑体系研究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统计系统,深入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有关政府决策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确立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宏观信息的主渠道地位。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借鉴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柳卸林

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美国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为鼓励和规范小企业发展,美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小企业法》,作为保护小企业的基本法。以后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对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支持小企业高技术研发的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也是有立法依据的,分别是《小企业技术创新法》(1982年)

和《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1992年)。

日本的小企业立法是自成体系且最完备的,除了基本法外,又有多种单行法作配套。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等均规定,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及实现产业化计划,可获得低息贷款和设备投资减税、研究开发委托费和补助金等多种支援。

除了美国、日本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韩国宪法第123条第三项就规定保护并培育中小企业。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有《科技创新特别法》、《产业技术研究组合育成法》等,以及《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德国依据《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设立了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资助。意大利《扶植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规定,对资助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免税优惠,并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惠中期信用政策。

尽管各国的立法思想不一,但大多有一个中小企业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并通过各种配套法律实现。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中,集中于创新环境、研发条件、融资、创业支持等领域,并在此基础上执行类似于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计划)、融资担保计划等金融政策。

各国除了运用立法这种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外,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体系和措施,按支持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资助或间接资助两类。其中,直接资助的形式有:政府资金直接投入到中小企业,如英国的SMART、美国的SBIR等;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如美国的SBIC、德国的BJTU、澳大利亚的IIF;提供政府贷款,如德国国有开发银行、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政府资金直接资助产学研合作及技术转移计划,如美国的STTR和加拿大创新基金CFI。间接资助的方式包括税收优惠、贷款担保、股权担保等其他金融支持,以及成立管理机构、提供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建立孵化器等多种手段。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框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懋明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泉。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在重大技术创新、科技人员创业、高技术产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技术创新中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因此,政府的政策性资助是解决市场失灵,弥补投资市场空白的惟一有效手段。1999年,我国政府果断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后,在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鼓励创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纵观我国科技法或经济法,多数用于调整企业的一般行为,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规范。在此,借助《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的契机,建议在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之中体现如下内容:

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建议加入“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现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产业,推动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活动”的内容。

其次,明确规定国家应以财政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建立以创新基金为框架的支持方式。建议加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引导社会、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共同培育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投融资环境”的内容。

目前创新基金的指导文件是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在《科技进步法》的框架下,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颁布由国务院制定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以此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建立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

科技部是主管部门,具有宏观指导职能;财政部是监管部门,审定创新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拨付并监督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创新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运营和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辅助决策机构。

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遵纪守法。推荐单位必须确保准确、真实、客观、公正。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评估、评审并在两周异议期后公示并签订合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理和验收。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趋势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大海

从1987年出现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走过了17年蓬勃发展的道路。

在这17年间,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主要特点有:政府强力主导和支持,使孵化器得以在中国快速发展;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任务,重视增值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些年来,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巨大的社会价值,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律地位更明确,国家扶持更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企业成活率进一步提高;

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经营主体多元化;火炬创新创业园成为高新区第二级系统集成者;理论研究与教育培训层次不断提高;产生了巨大的规模化效应。

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趋势。

从宏观层面上看,行业的充分发展导致竞争加剧,最终形成产业运作和资本运作两大平台,从企业孵化上升到产业孵化的层次。全国性孵化器共享信息平台将出现。大型综合孵化器在被拆分为专业孵化器的同时,将对业务进行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运作体系。社会资源广泛集成,创新资源高度集中。创业资源更加丰富,创业队伍不断扩大。

从微观层面上看,需鼓励大型孵化器兼并小型孵化器,树立孵化器诚信品牌,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增值服务有偿化,进一步优化孵化器指标考核体系。

从社会环境层面看,应尽快筹备成立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尽快出台具备指导性及可操作的孵化器行业性管理办法,鼓励跨省市的区域性孵化器交流,引起地方政府对孵化器发展的进一步重视。(温越岭 史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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