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二○○九年十月
甲方:(采矿权人)
采矿权申请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首次获证时间:
最新获证时间:
采矿证许可期限: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乙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效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甲乙双方签定本承诺书。
一、甲方承诺
1、按照《办法》规定:
服务期限内保证金总额:万元 =(收交标准,元/平方米〃年)×(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平方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年)×(影响系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自首次获证时间算起):万元 =(收交标准,元/平方米〃年)×(采
矿许可证批准面积,平方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年)×(影响系数)
本矿山已于年月日缴纳万元。 本矿承诺:
1、于年月日 前交纳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根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乙方提出验收申请。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2、在收到甲方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按照《办法》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
三、附则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原件两份(用作资料档案馆方案汇交)。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章)(章)
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保证金缴纳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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