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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致: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引言

1.1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张奋成律师受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之委托,为其拟进行的对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对大元公司的相关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1.2 本报告仅供贵司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使用,除可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 的提供予其委聘的其他专业机构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1.3本报告依据以下资料出具(详见附件):

1.3.1本所向大元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所获取的文件资料;

1.3.2大元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1.3.3大元公司或贵司所作的陈述及所出具的书面确认。

1.3.4 大元公司股东声明

1.4大元公司以及贵司向本所陈述:大元公司系为开发武都大园坝水电站而设立的公司,是武都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唯

一、排他业主单位。

1.5为出具本报告,本所业已:

1.5.1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

1.5.2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需要进行其它尽职调查,即:要求大元公司及股东向本所提供为本次股权收购所需要的资料或说明。

1.6本报告仅就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报告。

1.7贵司及其他专业机构认为需补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或需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事宜,敬请及时告之本所。

2.假定

在出具本报告时,本所假定:

2.1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2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盖章均为真实,所有在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签字人均有权,或已被适当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2.3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上所描述的情况均准确、真实;

2.4大元公司及贵司已就所有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及提供,并无任何重大隐满、遗漏及误导;

2.5向本所所作的陈述及提供予本所的书面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2.6于本报告出具之日,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其所披露的事实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3.大元公司的基本情况

3.1大元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3.1.1大元公司现时名称: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2004年11月4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以(甘)名称预核武工商字(2004)第0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批准成立组建;2004年11月9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核准成立。

3.1.2经营范围如下:水力发电、电能销售;经营其它发电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

3.1.3本所认为大元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业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大元公司前身系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成立后经营范围涵盖大园坝水电站开发建设,大元公司与大园坝水电站之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3.2 大元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现时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

3.2.1大元公司的成立日期、现时的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如下: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9日

成立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

现时注册号:621202200001133

营业期限:2004年11月9日至2054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 :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

3.2.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的注册号、注册地址、营业期限均已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持有审批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并且属地管理有利于大园坝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营。

3.3执行董事、监事及公司经理

3.3.1于本报告出具之日,大元公司的执行董事为王叔平;监事为王方、王广;公司经理为王叔平,具体情况见下表: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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