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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油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成品油的场所。为保证油库的安全生产,做好油品的接收、储存、发放等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油库为我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满足生产的需要,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四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接到采购部采购员油罐车到库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接卸,并同时检查油罐车是否具备资源和相关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检查油罐车货票,校对来油是否票物相符,确认符合接卸条件,即行开卸,并做好全过程跟踪和记录。

第六条 运输司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连接卸油管,做到接头结合紧密,卸油管自然弯曲。

第七条 司机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油库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监视、观察卸油管线、相关阀门、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同时,罐车司机不得远离现场。

第八条 泄油完毕,油库工作人员应登上油罐车确认油品卸净。监督罐车司机关好阀门,拆卸油管,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静电接地线。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负责油库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油库安全的行为须及时阻止和汇报,确保油库安全。

第十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如发现本班不能处理的隐患,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及生产部安全员报告。

第十一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熟悉了解所操作油品的危险危害性,熟练掌握加油机的性能特点和操作技能,并能判断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二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熟悉油库内消防器材性能,且能正确使用油库内的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熟悉油泵各部位的名称、性能,懂得油泵的一般保养技术。

第十四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当班时间严禁脱岗、饮酒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

仓储物流部库管员做好使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清理工作,保持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的清洁。

第十七条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油库内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登记签字。

第十八条 车辆驶入加油站时,须等车辆停稳、发动机熄火后,方可开始加油作业。

第十九条 加油作业应由指定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四章 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油库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员进入油库区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和易燃物品。

第二十二条 油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输油管线分布及流向和全部阀门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油库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不得穿着化纤衣物。 第二十四条 油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照明,禁止使用明火灯。

第二十五条 接收油品前,油库工作人员要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油罐车卸油前,应检查静电接地装置、油泵、管道、透气阀和电气设备及消防设备等是否良好,布置好消防和警戒人员,方可卸油。卸桶装油料时,地上应放置垫桶物,不得直接抛掷,如有漏桶,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油库进油时,工作人员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进油后,油箱盖要及时上锁。

第二十七条 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液面和取样等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发火花的工器具。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处的位置,要避开挥发气体。

第二十八条 雷电时,必须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夏季露天桶装油料要采取降温措施,隐蔽、遮盖,避免暴晒。冬季露天桶装油料要采取保暖措施,隐蔽、遮盖,避免冻结。

第三十条 露天存放油料的油桶,桶身要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

第三十一条 油库设备要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做到设备无锈蚀,防止设备锈蚀损坏。

第三十二条 油库区要标识明显的禁火警告标志,库内油品应有明确的标牌,注明油品名称、特性及数量。库区要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等障碍物,以保证消防车通行无阻。 第三十三条 油库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资,禁止乱拉电线和乱接电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加油区、油罐区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三十五条 油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如泡沫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四氯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锹钩、沙箱、砂子等),并放置在明显固定位置,属于灭火专用,禁止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定期检查,防止失效,如发现数量不足或损坏情况,应予及时补充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 油库区内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先到安全卫环部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措施,指定专人防火后,方能动火。切实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防火责任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油库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生产部与仓储物流部必须对油库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兼职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连接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油库能自行解决的,应立即整改;油库无力解决的,应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书面向生产部安全员报告。仓储物流部库管员确保每周对呼吸阀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查看呼吸阀是否积灰,是否完好;防雷设施是否损坏,接地装置是否有断裂等现象;在周检中发现问题立即向仓储物流部领导和生产部安全员通报,以便紧急处置。隐瞒不报或漏报,按公司规定严格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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