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七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章
资金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邓氏文化研究会(广西邓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广西区(省)内的邓氏宗亲联谊会的省级地方民间组织,是一个联系广西邓氏宗亲,为广西邓氏宗亲服务,提供互助合作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与各地宗亲社团组织之间是协调联谊与服务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市
县
路
号。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国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地方政府监督,建立宗亲间联络网络,继承弘扬邓氏优秀文化。上溯祖宗,以敦本源,下联支派,以驾情谊,敬宗睦族。努力提高本族整体素质,整合邓氏资源,增强邓氏宗亲凝聚力,为宗亲间日益壮大经济与文化合作提供服务,为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泛团结区内外邓氏宗亲,努力构建经济与文化平台,不定期举行本区与外省宗亲的联谊活动,包括邓姓历史文化交流,修谱,祭祀,参观考察邓氏历史文化遗产,企业观摩,公益慈善等活动。
第七条
挖掘、收集、整理广西邓氏家谱及族人史科,开展相关研究活动,争取编纂出版邓氏族谱广西卷。
第八条
开展邓姓企业家的联谊活动,提供信息与服务,促进经济与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接受族人各种捐赠,用好捐赠资金。
第十条
逐步设立敬老、奖学和公益基金,在精神与物质上嘉奖族人因困失学和学优子弟,救助因天灾和疾病原因导致贫困的邓氏族人。
第十一条
协助各市县成立联谊会,并指导其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广西邓氏宗亲,只要承认本章程就是当然会员。在本会成立之后,各市、县的联谊会都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参与族务活动,对联谊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有权参加族内的公益活动,支持联谊会的工作,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1、会员有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2、有遵纪守法,忠实勤劳,崇尚文明,礼貌待人的义务。
3、有积极参与集谱,研谱,编谱和经济文化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表决权:
1、选举和任免会长。
2、审议会长筹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4、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5、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会按名
额分配从个人会员中产生。
第六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八条
本联谊会的理事会是本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共同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中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可按会长的工作情况由会长提议可择地召开。
第七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查批准联谊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名誉会长:各名誉会长由族内德高望重,对族务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荣任,是联谊会行动的导航人。不负责具体事务。在理事会主要工作人员工作有失误的情况下有劝诫或终止行使职务工作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顾问:是联谊会的高参,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长是族内有较高的号召力、凝聚力、亲和力、慈善心和有经济实力的人士出任。会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主营联谊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工作和筹措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某方面的工作,设置常务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授权,可代行使会长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具有吃苦奉献的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写作能力,分析能力的族人担任。
秘书长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会长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收集各种信息,协调联谊会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任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代表大会产生,设主任一名,财务监督,行政监督若干名,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收集联谊会内外各方面的反映。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4、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有下列
情形之一,理事会有权罢免。
1、有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和工作严重失误。
2、有假公济私,贪污或变相贪污的行为。
3、在经济上有严重失误。
4、有严重损害本会形象的行为。
5、不能胜任其工作。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其它部门的责任人的罢免,只要证据充分,任何人有权向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和监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由监事会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的联谊会会长为当然副会长,每市县可推荐一名为常务理事,负责协调本会与各县市与本会的有关事宜。
第八章
资金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主要来源
1、族内成功人士的捐助。
2、会费。
3、各种捐赠。
第三十三条
资金开支限于下列项目:
1、族内发行的组稿、编辑、赠阅。
2、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
3、对附合第十条规定的资助对象的开支。
4、同宗之间往来的必要接待费及族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5、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账目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公布形式为开会时在会上公布。在会刊上或网站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拟在南宁市
路
号设小型接待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会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来自不同祖籍地的宗亲不能拉帮结派搞宗亲歧视,凡不在本章程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七年
月
日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