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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业“三优一文明”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建筑业“三优一文明”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业“三优一文明”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优一文明”,是指优秀建筑业企业(下称优秀企业)、建筑业企业优秀经营者(下称优秀经营者)、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下称文明工地)的总称。

第三条 “三优一文明”是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全省建筑行业的荣誉奖。凡在本省注册或进甘施工三级(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及其在本省施工的在施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专业类别,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参选。

第四条 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二年。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文明工地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二年。

凡获得“三优一文明”奖的集体和个人,除个别成绩特别突出者外,在有效期内,不连续申报参选。

第五条 “三优一文明”奖的组织申报、评选、表彰和发证由省建筑业联合会(下称省建联)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企业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在企业改革、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显著。

(二)遵守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社会信誉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本市(州)属领先水平,在全省属先进水平。

(三)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在技术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方面成效显著。施工质量稳定,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申报前二年内至少获得市(州)及其以上的一项(次)工程质量奖(如鲁班奖、飞天奖、白塔奖等,下称质量奖)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检查书面文件表彰;同时至少获得二个文明工地。

(四)企业必须是注册的独立法人,从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之日算起,从事建筑业施工五年以上。

(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优秀企业;

1、发生直接责任属于企业自身质量安全事故的(特级和一级企业发生一次较大事故或二次一般事故的,

二、三级企业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

2、受到市(州)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执法检查或质量安全检查书面通报批评的;

3、属亏损企业的;

4、在其它方面有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优秀经营者

(一)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解放,开拓进取,企业效益稳步增长,职工队伍稳定,在改革和创新中成绩突出。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群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职工拥护。

(四)被申报者应是在本企业任职满三年的行政正职(董事长或经理)或任正职不满三年、但连同任行政副职(含“三总师”和安全总监,下同)合并计算达五年的;企业行政副职任期满五年且成绩突出者也可申报。一个企业正、副职领导,一次只可申报一人,特级企业和连续三年施工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一级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长期亏损企业,扭亏事迹突出,申报时已经扭亏为盈或连续减亏已满三年的行政正职领导也可参选。

(六)所在企业发生过第六条第

(五)款所列

1、

2、4情形之一的,不能评选优秀经营者。 第八条 优秀建造师

(一)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懂业务,会管理,勇于改革创新,项目班子团结、遵纪守法。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生活和健康,在职工中有威信,在社会上有信誉。

(二)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在建造工作中业绩突出,受到市州级及其以上部门表彰奖励者;任项目经理者所管项目施工质量合格稳定,检查批质量一次合格率平均92%及其以上;施工安全达标,现场文明。申报前二年内至少获得过一项(次)市(州)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奖或质量安全检查的书面表彰,或一个文明工地。

(三)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效果显著。

(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

(五)必须是在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并自取得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算起在本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六)申报当年和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

1、所管业务或项目发生过直接责任属于项目部的一般(含)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所管业务或项目受到过市(州)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检查书面通报批评的;

3、任项目经理的申报前两年内项目部班子中,本人、技术(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未按规定参加每年至少一次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第九条 文明工地

(一)工程规模:

同一项目部在同一施工场地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下同)不小于6000㎡(含,下同);其它地级市不小于4000㎡;其它城市(区)不小于3000㎡,边远县城可适当放宽。

建筑工程的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工作量:兰州市不低于500万元(含);其它地级市不低于400万元;其它城市不低于300万元。

专业建设工程工作量:兰州市不低于3000万元(含);其它地级市不低于2000万元;其它城市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设程序合法或已由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三)施工质量合格稳定,检验批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施工安全达标,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汇总,均达合格及其以上。其中文明施工检查评分80分及其以上,并均有齐全、准确、真实的记录和检查资料。

(四)符合“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政策要求。

(五)认真执行了预申报备案制度,申报程序和签记签章手续符合要求。

(六)项目开工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文明工地:

1、发生过直接责任属于项目部的一般(含)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在市(州)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执法检查或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

3、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按规定参加每年至少一次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4、违反2004年3月18日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工程施工使用了一项(含)以上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简称落后技术)或存在明显质量安全隐患的;

5、项目施工中未采用住建部(2010年)10项新技术领域内108项新技术中两项(含)以上推广使用技术(简称新技术)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由企业填表申报,市(州)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下同)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审查平衡、提出推荐意见和排序后,向省建联推荐申报;尚未成立协会的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按上述要求向省建联推荐申报;厅(局、总公司)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在企业申报基础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审查平衡,提出推荐意见和排序后,向省建联推荐申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同时又是省建联会员的(下称无主管会员单位),可填表排序,直接向省建联秘书处申报。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工地由企业在预申报备案和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填表,按下列程序推荐申报:非厅(局、总公司)属企业和非中央在甘企业施工的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筑业协会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审查平衡,提出推荐意见和排序后,向省建联推荐申报;厅(局、总公司)属企业和中央在甘企业施工的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审查平衡,提出推荐意见和排序后,向省建联推荐申报;无主管会员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联秘书处申报。

专业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在企业预申报备案和经工程专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填表,由其上级或专业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审查平衡,提出推荐意见,向省建联推荐申报。无主管会员单位施工的专业项目,可在预申报备案和经工程专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填表直接向省建联秘书处申报。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实行预申报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创建文明工地计划,并按本办法第十条之程序于开工之日或之后不超过半月向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会员单位向省建联秘书处)和省建联同时申报备案。备案后至工程竣工之前,施工现场应持续保持文明状态并随时接受受理备案部门检(抽)查。正式推荐申报时应附受理备案部门安全检查汇总表和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其附表应有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参检人员的签记签章,并有受检工地负责人签字。同时应附有工地大门和脚手架外防护的全景或多半景彩色照片各一张。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三优一文明”奖的集体和个人,均按本办法附件格式逐项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均一式二份,文明工地附有创建计划者可免附事迹材料),其获奖证明及任职资格证明应报送复印件。申报表中所有推荐、审(检)查的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材料,由省建联秘书处初审,形成送审名单。其中,文明工地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送审名单经“三优一文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建联公布和表彰。

第十四条 “三优一文明”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联、省级有关建设专业协会、市(州)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代表性施工企业领导和有关专家17—21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每年轮换1/3。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三优一文明”的申报、推荐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准确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初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公正、公平,按评选条件办事,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撤销其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获得全省“三优一文明”奖的集体和个人,由省建联发文表彰并颁发奖牌(杯)和证书。有效期内享受有关部门或单位规定的优惠待遇。

获“三优一文明”奖的集体和个人,所在企业内部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三优一文明”奖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发生责任属自身的一般(含)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消防安全等其他事故、违反自律公约受到追究和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审批单位可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除撤销荣誉称号外,二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厂性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现场或车间,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文明工地条件,申报评选文明工场(站、工厂)。

第二十条 所申报的文明工地计划在次年5月(不含)以后竣工、当年复查已达到或基本达到评选条件的,原则上当年不予评选,经评委会认可保留其评选资格于次年评选。

第二十一条 当年初审或评审的文明工地,因达不到评选条件要求而被否定的评选对象,次年不得再申报参选。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选的“三优一文明”集体和个人评选时,同等条件下本会会员单位优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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