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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义煤公司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的停电、检修等工作,停(送)电联系票必须和审批后的安全措施一块经机电矿长(分管)批准后,调度室方可批准,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只批准一处作业;没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同意进行停电、检修等工作。

第三条 停(送)电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单位和有关矿领导各一份。

第四条 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送)电联系票,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紧急停电操作,操作结束后必须向矿调度室、队值班室和上级变电所报告。

第五条 停电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给停电负责人,操作结束后,必须向矿调度室,队值班室和上一级变电所报告。 第六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向分管副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七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八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由队长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九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十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并将停电开关的操作把手闭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对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应设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第十二条 在交接班期间不允许进行停(送)电操作。事故处理时不允许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在自己管辖供电范围内(不影响其它单位供用电的)停电检修,不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的,其机电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检修前向各用电地点人员说明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经跟班队干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当只有一个检修电钳工停电检修作业时,必须有跟班队干现场监护,并指派专人看护停电开关。当停电检修影响其它单位时,必须办理停(送)电联系票,经被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停(送)电措施后,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施工单位检修人员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和机电科、机电队及事故影响单位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科或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成立防爆检查组,制定防爆电气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机电科指定一名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 第二条 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防爆合格证,并做好记录,按《义煤集团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严禁入库。修理后的电气设备,修理单位必须出具防爆性能检查证明,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方可入库。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出库前,防爆检查员必须再次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符合防爆要求的,发“防爆入井许可证”,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单位分片负责电工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器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区队防爆电工每月必须对所辖区域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防爆性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专用记录本。

机电队分管队长每季度、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月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电科管理人员每月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一遍,机电科分管的副科长每季度检查一遍,要覆盖到所有区队。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电外,必须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五条 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防爆检查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经检查完好的设备也要在台账中登记,保证按规定周期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制度》执行;不清楚或者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可按照GB3836-2012标准执行。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作出安全评价,并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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