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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GB50016重要强条总结x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消规》GB50974-2014/3.5.3】: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米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

2、【《消规》GB50974-2014/3.6.2】:火灾延续时间:

甲乙丙类厂房:3h ,丁戊类厂房:2h ,住宅:2h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汽车库:2h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为2h ,小于为3000m21h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为3h ,其他公共建筑为:2h。

3、【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5.5.2注⑤】: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5.3.1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5.3.1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符合本规范6.5.3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6、【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9、【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宜布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11、【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12、【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3、【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14、【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15、【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

16、【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17、【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8、【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9、【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0、【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1、【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2、【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23、【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4、【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防烟设施;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25、【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6、【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

27、【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8、【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9、【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0、【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31、【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2、【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33、【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34、【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5、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36、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其他高层建筑;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37、【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38、【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39、【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0、【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41、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穿越防火分区处;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2、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43、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44、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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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GB50016重要强条总结x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GB50016重要强条总结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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