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表头“编号”由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3.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②出纳岗位;
③稽核岗位;
④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⑥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⑧总账岗位;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①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3)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4.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变更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学历(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③中专;④大专;⑤本科;⑥硕士;⑦博士。其中:
①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各专业毕业的学历;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2)专业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会计学;②会计电算化;③注册会计师专门化;④审计;⑤财务管理;⑥理财学;⑦其它。其中:
①专业是指最高学历(位)所对应的专业;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项专业以外的专业。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②在取得方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再通过评审取得的,如果评审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4)会计行政职务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②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5)其他变更是指《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其他相关信息发生的变更。
5.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其中单位税务登记号、单位电话、单位地址、邮编和经济类型等栏填写调入单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6.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7.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变更登记情况”栏目或《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8.本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9.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