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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小企业融资设立政府担保基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4 10:0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为中小企业融资设立政府担保基金的建议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限制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此次金融风暴已经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带来了较严重的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倒闭、歇业者数以千万计。在金融风暴引起的国内企业经济影响中,除了外贸影响引起国内相关出口产业和产业链上的企业停产、减产外,另一大影响是国内信贷政策的紧缩,使得企业流动资金链断裂,部分企业为此倒闭,而更多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够,压缩项目和订单,影响了企业的整体运行。

尽管国家针对此次危机出台了放松银根的各种政策,取消了信贷额度限定,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各种财政支持信贷政策,但在当前经济宏观不乐观的形势下,各大银行惜贷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

引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在于:现有银行、担保公司均为市场化企业运作机构,其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考虑投资风险。因此只有破解这个单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瓶颈,才能突破现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做法:美国早在1946年起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机构”,此机构的主要责任就是给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服务,提供政府担保,有了这个担保以后,银行可以放心的放款。而针对此次危机,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 Administration)将原来向单笔金额最高15万美元的小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比例为85%,15万美元以上的最高担保比例75%,均提高

至90%,以降低贷款商因提供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并将借款人所需支付的费用最多减免7.5万美元。

为此建议:设立完全由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出面作为贷款的最终保证人,而不是像现在政府只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承担有限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融资的出发点。具体来讲:由政府出面担保,然后组织多家银行提供贷款,引进中介评估机构,对选定的一些中小企业进行“直通车”服务,减少繁杂手续。首先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政府组织中介机构来做手续,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如果出现重大信用情况,由政府的担保机构来进行担保,产生的担保成本由政府来承担。

在具体实施方面,建议如下:

一、要树立扶持中小企业,是政府职责所在的理念:不能以市场化为借口,将这个事关民生的工程单纯地推向市场,而应该从扩大就业、解决民生的战略高度,作为政府的应尽的职责来对待。

二、政府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诚然,政府机关直接以政府信誉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对银行而言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放贷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尺度也会最大限度的放宽。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保证人,因此政府不能直接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誉担保。对此的解决方案是政府可以投资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法人,以基金法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三、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该有一个长期的计划,通过长期的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建立政府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后,要求银行按基准利率下浮10%-20%贷出(因为政府担保后,银行的风险接近于0),而企业则实际需要支付担保费用为年利率2%~3%,将此担保费作为基金运行的风险补偿金;建议每年从中小企业税收地方留存中,提取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补偿以作为风险准备,并作为扩大基金的补偿来源之一。

四、明确担保的对象和项目: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该担保、贷款,要对担保的对象、项目进行分类和明确。政府担保的企业,首先是属下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贷款的用途,建议限于货款等流动性资金所需,禁止用于固定资产和房产、股票等投资。

五、政府、银行、企业各自承担职责,分担风险,实行比例担保: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担保是要承担风险的,但是,如果运作规范、设计合理,可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一是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为此建议政府承担80%-90%的担保额度,10%~20%由银行承担,而企业方面,则可以要求股东签署承担无限责任承诺书:当出现坏账时,股东承担无限期偿还账务的职责。这样既可以借助银行的专业水平去审核贷款企业的资金风险,又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二是把事前、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政府担保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有贷款意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派专员予以跟踪指导,并收集企业的经营信息,提供贷款和担保的一手信息,以加强担保前的风险评估、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三是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

六、建议银行适当放大担保贷款比例:据统计现有银行的贷款坏账率一般不超过5%。因此在政府担保下,可以要求银行按1:10放大贷款。这样,政府用10%的成本,带动银行90%的投资,等于以10%的钱去撬动90%的钱,收益是成本的10多倍;而且就中小企业的贡献、创造的价值和解决就业来讲,10%的成本实在是太小了,这是一个包赚不赔的买卖。比如以10亿元作为担保基金,就可以带动100亿的贷款额度,以平均每家贷款100万元计,可以扶持中小企业1万家。而100亿元资金的坏账率,不到5%,即以不超过5亿元的风险额度,带来的是近万家企业的发展,由此带动的经济增长和收益则远远超过所投资金,而企业的发展,带动的是就业问题的解决、实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税收的增长。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将贷款人,全部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去,并对相关部门、银行、担保机构予以信息公开。对于恶意骗贷的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因故无法及时还贷的,在分析原因后,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并记录在信用体系中。

八、成立政府担保基金评价和专门管理机构:在区、市或省级层面,建议成立能协调各方的中小企业融资专门管理机构,并由税务、工商、各区市科技局、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相关政府机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与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政府基层管理机构,设立企业特派员,对辖区中小企业尤其是重点需扶持的中小企业进行全程指导和跟踪,采集各方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每个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规模、以及实际合同执行所需资金、股东个人信用等,给予企业不同金额的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建议以5万~200万之间为好;而贷款期限,则在信用额度范围内,以分期、分次短期贷款为好,以及时控制贷款风险,并建议可以以供货合同等作为贷款依据,予以发放相应的贷款额度。

九、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和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模及性质,切实把握“救急不救穷”的基金使用原则: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而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有信用,但难以提供有效融资担保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十、要建立好政府担保退出机制:一个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担保。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担保贷款成长起来,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后,就不应再享受政府的担保扶持了。即成熟一批,毕业一批。另一方面,政府担保的目的是在政府的扶持下,企业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市场竞争力。政府担保是扶持而不是扶贫,如果一个企业经过扶持仍然不能正常经营,说明这个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这种企业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救济来生存。同时要防止银行过于依赖政府担保基金,把政府担保作为贷款的基本条件;防止能入正常渠道得到贷款的项目挤占政府担保贷款,能由商业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则交由商业担保完成。

十一、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在确定担保标准时,不要只注重目前的实物指标,要注意企业的未来价值和现金流量,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要看技术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可以结合高新技术评定指标、科技项目或成果登记、专利技术以及市场定单等情况,适时合理地安排担保信用额度。而对于政府管理机构,业绩考核的重点,应该放在担保基金整体的效益产生以及社会效益的增长上,允许担保基金出现一定比例(如5%)的坏账率,在坏账出现后,进行客观原因的分析后,不影响政绩的考评。而从银行方面,结合中小企业贷款专门机构的设立,重新拟定业绩考核体系,在一定坏账比例范围内,允许信贷人员根据合理的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中小企业贷款。对于提供中小企业贷款而引起的银行坏账损失,政府可以通过诸如住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政府监管的资金存入予以适当补偿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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