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科协发[2002]160号)
各市、县(市、区)科协:
现将《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普工作
示范基地
暂行办法
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普法》和全省农村科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科普示范基地专项经费的使用交盗,特制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专项经费由以下部分构成:
1、省财政当年拨款;
2、上年度投资收益。
二、申报范围
第三条
凡已被命名为国家、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县科协用于以下项目建设时,可申报省科普示范基地项目,使用省科普示范基地专项经费。具备较好条件的其他县科协也可申请科普示范基地项目。
1、示范性的科普手段;
2、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具有一定市场需求、较大示范推广价值和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或新品种,由县科协直接管理或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并在当年内能够见效或收益的短线项目。
三、项目类别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项目分为I类项目和II类项目,以II类项目为主。I类项目拨款无需返还。II类项目完成后,省科协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返还比例和回收部分资金。回收的资金将作为当年度投资收益,转入下年度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经费。
第五条
申报科普示范项目,当地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科协也应匹配相应的项目资金。
四、立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请。申报省科普示范基础项目须在征得省辖市科协同意后,向省科协普及部递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含量、推广价值、效益预测、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项目期限等。
第七条
项目评审。在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后,省科协普及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咨询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交项目评审小组终审,确定是否立项和项目的类别、投入经费数额及回收比例。
第八条
签订责任书。由省科协普及部负责人代表省科协,与实施项目的县(市、区)科协法人代表共同签订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的种类、目标,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省科协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省科协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省科协普及部应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财务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质量监督主要是检查督促计划实施进度、质量标准、《项目目标责任书》实施状况;财务监督主要是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截留、挪用等行为。
六、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科普示范基地项目顺利实施,省科协应视项目完成情况,对实施单位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盛况较好、好期上交有偿资金的单位,将优先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因人为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二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违反科普法规定,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单位,省科协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团体普及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