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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邪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学禁毒、反邪知识讲座

一、宗教、邪教知识

(一)什么是宗教?有哪些特点?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

(二)什么是邪教?特点是什么?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主要特点为:(1)神化其“教主”,“创造”一人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所有邪教有一位以“救世主”面目出现的头目,通常都自封为先知、教主、使者、首领、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而无所不知、无所不能。(2)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3)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多数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5)实施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们常常通过神功异能、精神诱惑、暴力威胁、心理暗示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而这正是一切邪教的用心险恶之所在,也是邪教危害酷烈之所在。

(三)邪教的严重危害?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有的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甚至人不归,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其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四)关于邪教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禁毒知识

(一)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严重依赖性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目前,我国吸毒者常用的毒品是:海洛因、鸦片、大麻、冰毒、摇头丸等。

(二)什么是吸毒?吸毒是指用于非医疗目的的吸食(口服、鼻吸)和注射毒品的行为。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断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诱惑,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使青少年成为易受毒品侵袭的人群。

(三)吸毒的主要诱因有哪些?

1、吸毒的个人原因:吸毒者最初“品尝”第一口毒品时,或多或少是受到一种不健康心理的驱动。那么,吸毒者都有什么样的不健康心理呢?①盲目好奇。在吸毒者中,特别是在青少年吸毒者中,很多人最初只是为了盲目满足对毒品的好奇心而“偷尝禁果”。②慕虚荣、赶时髦。现实生活中,以为“吸毒最时髦”而去赶时髦,从而染上毒品的人为数不少。③追求刺激和享乐。一部分吸毒者因腐朽意识作祟,受极端享乐主义的驱使,将吸毒当作“追求刺激”和“高级享受”。某些先富起来的个体户和暴发户为炫耀自己的富有而吸毒。④无知和轻信。误以为吸毒能治病,而将毒品当作药品使用;误以为吸毒能使人轻松或促进睡眠而沾染毒品。⑤赌气或逆反心理。因赌气或逆反心理导致吸毒者,往往以女性和青少年居多。⑥诱骗胁迫。有不少人因为交友不慎,轻信他人的谎言,被所谓的“朋友”、“哥儿们”恶意引诱,或是由于贩毒分子的蓄意教唆而上当受骗、步入毒途的。⑦自暴自弃。在吸毒人群中,因受到挫折而自暴自弃吸毒成瘾的也为数不少。

2、吸毒的家庭原因:家庭矛盾的长期存在和激化是导致家庭成员吸毒的直接原因。家庭教育方法不正确也是导致家庭成员吸毒的一个原因。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使家庭成员产生自私、自傲或自卑、自弱等心理,有的因离家出走或交友不慎而被引诱吸毒。父母离异、家庭解体,尤其是父母离异后对子女漠不关心、放任自流,会使一些青少年因失去家庭的温暖产生自卑、孤独、怨恨的心理而吸毒。

3、吸毒的社会原因:境外毒品的渗透和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是吸毒现象蔓延的主要外部条件,社会上存在不良风尚使得一些人感到精神空虚,理想观念淡薄,片面追求高消费和冒险刺激的生活方式。同时社会环境中淫秽、迷信、暴力的书刊、录像制品,和一些媒体对畸形怪诞的消费、生活观念的不恰当宣扬,也是造成吸毒现象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

(四)吸毒的极大危害。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①破坏人体中枢神经系统;②损害心血管系统;③扰乱感知觉系统;④损伤呼吸系统;⑤影响和破坏消化系统;⑥损害和破坏生殖系统;⑦破坏免疫系统。(2)毒品问题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毒品之害堪称社会的癌症,据我国禁毒专家估计,25%的吸毒成瘾者会在开始吸毒的10—20年后死亡,吸毒人群的死亡率较一般人群高15倍。

(五)如何增强防毒能力?

(1)应该充分了解毒品的危害性,认识到毒品对身心健康,事业前途,爱情婚姻,家庭幸福,社会文明安宁的危害程度,不能在毒品及贩毒分子的诱惑面前存有一丝一毫的好奇心。(2)树立积极进取为社会有所作为的人生观,珍惜青春美好时光,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勤奋学习和工作上面,用健康文明的精神生活充实自己的业余时间。(3)注意选择娱乐场所和结交朋友,不要光顾低级趣味的娱乐场所,不要和不三不四的交朋友,尤其不要轻易接受这些人有意送上的“好烟”,因为一些青少年是由于吸“好朋友”或贩毒者送给的掺有毒品的香烟而成为吸毒者的,青少年要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4)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青少年应该懂得人生无坦途,在学习、工作、爱情、婚姻及家庭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甚至重大打击下,都要正确对待,要以顽强的意志和理性战胜眼前的困难和打击,成为生活中的强者,而不是因为一时无所适从和精神空虚去寻求不健康的精神刺激。(5)中小学生除了提高自身防毒能力外,还应为全社会禁毒工作做贡献,有责任向父母、兄妹、亲戚、朋友讲解毒品的危害,要敢于向禁毒机关或有关部门揭露毒品犯罪和吸毒行为。

(六)《刑法》有关违法涉毒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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