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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化验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低压锅炉水质化验工作。

第2条 锅炉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3条 水质化验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4条 锅炉水质化验人员应熟悉本地水源情况及锅炉水处理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装备的技术性能;应配合有关人员对水进行定期检验,检查与评价水处理效果。 第5条 按规定妥善保管各类化学药品和试剂。

第6条 化验工作所需的量具,仪器等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7条 根据化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备好适用的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洗涤,保证其清洁无污染。

第8条 根据化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备齐所需的化学药品和试剂,并认真检查其成份、浓度、纯度等级、有效期等,品质参数应符合规定。

第9条 备齐并检查化验所需的各种仪器、量具等,应标定合格,保证其准确可靠性。

三、操作

第10条 采集水样用的容器应是玻璃、陶瓷器皿,采水样时应先用水样水冲洗三次后才能采集水样,采后迅速将瓶盖盖好。

第11条 采集原水水样时,对城市自来水,应先冲洗管道5--10分钟后再取样;对井水,应在水面下500毫米处取样;对江、河、湖及泉的地表水,应将采样瓶浸入水面下500毫米处并在不同地点分别采集,保证所采水样的代表性。

第12条 采集锅炉给水的水样时,应在水泵的出口处或给水的流动部位取样。

第13条 采集炉水水样时,接有水样冷却器者,应调节冷却水量及取样阀门,使水样温度在30--40℃范围内,流速稳定并控制在500--700毫升/分范围内;没有水样冷却器者,取样时应使用耐热器,并注意缓开取水阀门,取样人员应避开水流方向正面,防止烫伤。 第14条 采集水样的数量应能满足试验和复核的要求。

第15条 测定水样中的溶解氧等不稳定成份时,按规定的方法在现场化验。

第16条 各项水质化验分析的方法,应按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附录A“水质分析方法”执行。

第17条 原水至少每月化验一次,化验的项目包括:硬度、碱度、pH值、溶解固形物或氯根等,有条件时,可做水质全分析及相应增加化验次数。经过混凝、沉淀、过滤的原水,每日做一次化验,化验项目有:pH值、悬浮物等。 第18条 离子交换器输出的软水一般每2小时化验一次硬度;每8小时化验一次氯根。H-Na系统离子交换器的软水还应增加对pH值、碱度、电导率的测定。除氧器的出水,每班做一次溶解氧的化验,当除氧器的负荷波动时,相应增加化验次数。向给水投加Na2SO2进行化学除氧时,还应化验炉水中的SO2-2含量。

第19条 炉水应每两小时化验一次。化验项目包括:碱度、pH值。 第20条 根据炉水化验结果,由化验人员监督锅炉排污。

四、收尾工作

第21条 正确填写水质化验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化验结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22条 清洗化验用的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及仪器。

锅炉水质化验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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