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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伙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经营基本情况

出资额:15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配件租赁。

第二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50万元,占三分之一比例,出资方式现金。姓名出资额50万元,占三分之一比例,出资方式现金。 姓名出资额50万元,占三分之一比例,出资方式现金。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月日以前交齐。

第三条 合伙事务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依据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也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对利润部分分配或者不予分配,或者共同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本合伙事务,以扩大经营规模,而各合伙人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如形成合伙事务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 1

之一的债务及亏损额度。

合伙事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委托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账目及资金,合伙事务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归合伙事务所有。应每月向其他合伙人出具报表,报告合伙事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经营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事务财务资料。

第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形成决定。

第七条 合伙事务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事务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处分合伙事务的资产;

(三)以合伙事务名义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四)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合伙人积极联系业务,追要账款。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事务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事务相竞争的业务。如有违反,该收益归合伙事务所有;给合伙事务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事务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事务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事务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事务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事务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事务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

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条 在合伙事务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二)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事务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事务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四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事务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事务财产少于合伙事务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事务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事务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事务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事务财产的,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事务;给合伙事务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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