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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汇报(6月1日)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博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欢迎您们来博州检查指导工作!

近年来,我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心和帮助下,围绕自治区工作安排,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导向,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新进展。今年1至5月,全州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2700余人次,接受群众投诉举报36件,主动监察用人单位366户,共为职工追讨工资78.71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78.55万元,涉及农民工3067人,追缴社会保险费4.9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围绕调研提纲汇报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情况。我州除州直外,下辖两县一市(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两个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截止2009年4月30日,全州共有各类经济组织5316个,涉及劳动者20700人。目前,共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4个,其中,州直1个、县市3个,除州直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监察就业科单独设立外,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时承担着监察办的职能(其中,温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还承担着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工作),乡镇、街道、社区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2008年4月对机构名称进行了规范。各监察机构办公经费均全额纳入财政。装备方面,4个监察机构 1 共有计算机6台、执法专用车2辆,录音、摄像等其他办案设施基本没有。

(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情况。全州现有专职监察员12人(其中,行政编制2人、事业编制10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兼职监察员16人,三分之二以上在40岁以下,老、中、青合理搭配的队伍结构和主动“传、帮、带”的工作作风逐步形成。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A、B岗零缺位”制度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接待、登记、受理、立案、查处等工作流程。积极与 “12333”信息系统对接,确保信箱、网络、来电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无阻。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察事项,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快捷、有效、稳妥地解决突发事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实行“阳光执法”,做到公开案件受理条件、受理范围、查处程序等事项。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围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选派监察员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实现了监察员全部基本轮训一遍和全员持证上岗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能力和监察水平,保证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扎实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 2至5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在审查中做到“三个结合”,即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与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相结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与学习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结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与劳资管理人员、监察员培训相结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一是进一步拓宽书面审查覆盖面。将招用人员在3人以上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均纳入审查范围。二是延长审查周期。为确保书面审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早筹划、快动手上下功夫,较上年提前近一个月将此项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同时,延长了审查周期,为自查、集中审查、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的工作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时间,为更实更快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三是综合利用有效资源,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重心下移,充分充分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广泛宣传此次书面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通过集中审查和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审查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整改。此项工作,全州共对364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涉及职工15762人,对存在问题的40户用人单位进行了责令限期整改,合格率达89.01%。

三、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年初以来,我州多措并举,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 3 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03号)要求,从构建和谐平安博州,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我州制定了《博州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会同相关部门指定专人成立了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确定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分为宣传发动和组织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执法检查阶段,活动期间共散发《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余份,检查用人单位167户,涉及职工3445人,其中农民工3008人,追讨农民工工资38.29万元,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继续开展“春暖行动”。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至5月,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春暖行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07户,其中:乡镇、村办企业37户,城镇企业170户(含建筑业16户,住宿和餐饮业80户,采矿业7户,居民服务业15户),涉及农民工4207人,督促128户用人单位与574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9户用人单位为577名农民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52户用人单位为1875名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由73.65%提高到90.9%。

三是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我州认真贯彻 4 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2007〕111号)两个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及时转发了这两个文件,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建设、水利、交通、通讯、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根据文件精神, 2008年初起正式实行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存入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户,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都要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农民工工资未兑现的情况下,不得退还该工资保证金,有效遏制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据统计,2008年1月以来至今全州建设领域共存入工资保证金63.5万元(不含博乐市、精河县)。加强对各施工项目的监控,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工作中,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始终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发现和掌握欠薪苗头,最大限度地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督促并指导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列项目及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和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 5 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了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四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近年来全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公安、总工会等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先后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专项检查等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主管项目中的劳资纠纷,通过这一制度,有效防止了建设领域的工资拖欠问题,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模式。

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工作任务与人员编制不匹配,人员紧张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一是工作面广,大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没有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监管范围。二是工作涉及范围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转移到城市就业,这给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三是工作中出现劳资纠纷的问题复杂,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使原来历史积压问题充分显露出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劳动纠纷,由于资本追逐利益的本性,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面对这些新情况,我州监察员人数远远不能适应我州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边远山区的矿山企业和乡镇企业往往鞭长莫及,形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盲区,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 由于部分县市机构合设,人员混岗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挤占劳动保障监察编制,个别县市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 6 构但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监察员,造成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合设在一起,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机构合设,多职能多头开展工作,使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工作繁重,不能集中精力查处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存在挤占劳动保障监察编制的情况,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之名招进的人员,安排在其他业务部门,导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能到岗,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三) 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设施。由于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没有配置专用车,造成一些突发事件难以及时到位。案件调查取证设备配备不足,从客观上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工作效率。而我州财政较为紧张,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的装备、办案经费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培训的经费十分困难。

(四)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客观上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的效能。

(五) 执法环境不够宽松。目前,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由,不参保,不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执法工作力不从心。

(六) 与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门领导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应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加强 7 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七)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一是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存在着歧视性问题。不把农民工当成自己的员工看待,只使用不善待;二是招用工不规范问题。建筑企业的招用工,大部分是非法人劳务承包队或承包人招用的农民工,导致农民工无法进行自我维权保护;三是工资发放不规范。考勤不健全,工资发放缺乏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容易产生纠纷,也有包工头拿到工程款一走了之,这种不规范的管理也是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八) 建筑市场招投标竞争的不完善所导致的农民工权益受损害。建筑工程造价应该是工程项目各项消耗与市场价格的客观反映,既具有客观反映,也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但有的建设单位为了尽可能多地节约投资,存在着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价格要求,过分压价,严重违背价格规律。建筑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只好吞吃苦果,承接任务,有的就把这种低价承包的债务层层转嫁,有的包工头工资付不出就“走为上策”,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九) 垫资引发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由于业主的资金没有按规定到位,缺口很大,建筑企业在投标市场中,不但为了生存不惜成本竞标,而形成了建筑企业被迫垫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不平衡深渊。工程款垫资留下了两颗“肿瘤”:一是把工程垫资款层层“目标”分解,农民工工资也成了一个分解“目标。处理起来施工企业就以“工程款没有下拨”只能拖欠,这样以来给我们处理增加了难度。二是建筑企业因垫资而造成现金流量过 8 大,在某一结算段,成本提高,利润减少,利润减少又层层“目标”分解,就这样,资金缺口—垫资—影响农民工工资就这样联系起来。

四、对策与建议

(一) 建议自治区编办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确保全区各级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组织网络。

(二)建议全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把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等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化。一是严把入门关,科学合理配备人员,尽可能做到优势互补,互相促进,进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监察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二是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明确职责、以强化管理促进发展。

(四)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对农民工的规范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农民工积极实施规范管理,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劳动力市场招收农民工,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有关保险,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条款,体现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力度。一是加大对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查处力度,对建筑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 9 对屡教不改恶意拖欠工程款与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社会经营活动的法人资格,依法彻底根除“两拖”行为,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因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和群体,要规范其用工行为必须要加强宣传,加强引导,使之规范化。

(六)自治区高院应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有关设立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的具体操作办法。从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体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为农民工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全程监管,确保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有效解决由于层层转包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动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在工程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上全程监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半个月都要深入到施工企业,对施工人数、劳动合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暗访,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过程中注重与工商、公安、税务、共青团、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保证执法过程中形成合力、提高威慑力,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的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与工商、公安、建筑、税务、共青团、工会、妇联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在整治拖欠工资工作中的职责,及时邀请以上部门召开联系会议或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与施工企业的沟通,定期与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加强与施工企业的沟通,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违规是解决和消除拖欠工人工资现象的有效途径。

四、今年工作打算

今年,在去年五个突破(即在劳动用工年检、追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征缴、签订劳动合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上有新突破)的基础上,继续开创性、前瞻性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首席办案监察员制度。处理案件过程中,为避免互相推诿,保证案件处理及时、快捷,要求在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等环节指定两名监察员负责,其中一名为主办监察员,对案件负总责;另一名为协办监察员,协助主办监察员,两名监察员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一旦出现了行政复议,可以更直接、方便地找到引发行政复议的原因。

(四)对*市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管理。锡市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分片管理示意图已上墙,各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基础数据已摸清。盟、市两级监察员要按照分工,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对辖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清楚”,即对劳动用工情况要清楚、单位性质要清楚、单位具体位置要清楚、法人代表要清楚、联系方式要清楚,在执法中注重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兼职监察员的配合,形成执法网络,使全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更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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