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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大型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高管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更好地开展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以上高管人员以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2.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1集团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2.2有无呆账、坏账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3有无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 2.4有无资产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现象;

2.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2.6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现象: 2.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的程序

3.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高管离任前30天内,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 3.2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签发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3.3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高管人员要写好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整理好相关资料;

3.4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被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高管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审计;

3.5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报监事会,同时抄送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核实。审计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审计书面通知1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通知到被审计人员。监事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对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作出批示,作为审计结论送公司董事长;

3.6被审对象如对审计结论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监事会或有关部门申诉,监事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酌情组织复审或驳回申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复审后以复审结论为准;

3.7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由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存查。 4.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的方式:审计方式主要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某大型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5.相关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被审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6.考核规定:

6.1对不配合审计和拒绝审计者,考核100-500元。

6.2对审计工作不严谨,数据不准确,审计报告严重失真,考核100-500元。

6.3审计工作过程中严重偏离事实,出现打击报复,考核500-1000元,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凡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次的考核。

6.4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考核50-500元;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特别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本办法相关用语定义

7.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前对其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8.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起草,并由其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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