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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学院】恋爱时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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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学院】恋爱时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情人节、纪念日可谓是多出了花样,很多日子被爱情中的痴男怨女们赋予了浪漫的意义,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这一天海誓山盟。爱情中的人们,总是尝试着用各种承诺取悦对方,有些承诺出于口中,有些承诺落在纸面。而这些“爱情承诺”能否守住对爱情的信仰,当“爱情承诺”遇上“法律条文”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况?果儿最近看了一些新闻和相关资料,想为那些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人们提个醒。

案例 1—“结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王鹏与孟佳原本是普通朋友。2016年5月,王鹏因生意周转向孟佳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月息2%。

之后随着两人接触和交流不断增多,王鹏与孟佳逐渐产生了感情,不久双方便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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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不料确立关系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孟佳赌气之下有一段时间没有理会王鹏。后来双方重归于好,王鹏为了防止孟佳移情别恋,要求孟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写明如果孟佳今后不与王鹏结婚,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则王鹏所借的10万元无需归还孟佳。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二人性格确实差异太大,孟佳提出了分手。王鹏同意分手,但根据保证书所借的10万元就不再归还。孟佳一气之下将王鹏诉至法院,要求王鹏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王鹏持有的保证书限制了孟佳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决王鹏偿还孟佳10万元。

法官提示“爱情合同”只有道德约束

本案中所提到的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订立的保证书、合同等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或契约,只能说是一种道德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涉及民事主体间处理财产关系的协议,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内容的协议因为涉及到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必须根据相应的其他法律来订立和确定其效力。

此外,《婚姻法》第2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第3条进一步规定,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这些规定,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

而结婚前双方订立的保证书、合同等,一方面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范围,另一方面其保证结婚等内容也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自由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即使一方反悔拒绝结婚,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但另一方不得以此为据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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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此类保证结婚的协议外,诸如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订立的“绝不对其他人动心,保证不离不弃”等爱情保证,在法律上只能视为是双方对维系感情意愿的一种表达,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具有社会道德层面的意义。因此,即使其中包括对财产归属或损害赔偿等的约定,也不能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

案例 2—“爱情欠条”有违公序良俗

2008年,孙均与刘丽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两人一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然而,这一段快乐的时光只持续了5年,到了2013年,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裂缝越来越无法弥合,继续走下去只会变成煎熬,于是孙均提出了分手。

孙均认为刘丽与他是初恋,为了补偿对刘丽愧疚,在分手之前,孙均给刘丽立下了一份字据,承诺在3年时间里,他将给付刘丽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到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不过这一纸赔偿协议,孙均并没有兑现。直到最后期限过去,刘丽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于是,刘丽一气之下将孙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均给付她“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其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而且该无效协议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据此驳回了刘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青春损失费”很难获得支持

“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欠条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恋失败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带有一定给付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针对的均是所谓的“青春补偿”,但在我国的法律权利体系中,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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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青春损失”虽无法定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对方补偿时,内容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可能包括通常认为比较核心的“青春损失”抚慰,也可能包括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以及未来生活的帮助。

因此,为避免此类纠纷,婚恋破裂的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关系破裂时将财物结清,尽量不出现该类欠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必须出现该类欠条时,当事人双方最好写明真实的意思,将费用中所包含项目的金额列明。在欠条写就后,持有欠条一方应当及时催促对方履行,避免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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