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关于党员繳纳党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党支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公司所属党支部党员繳纳党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项目部及分公司的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繳纳党费以2017年7月份的实发工资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纳党费,以后均以当年1月份的实发工资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纳党费,当年一般不变动;年度绩效奖(不含安全抵押奖)在发放的当月按相应的比例缴纳。个人每月繳纳党费最多不超过1000元,但本人自愿多缴的除外。
二、从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公司其他在岗党员繳纳党费以2017年7月份的实发工资减去2017年7月份的计件超产奖后的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纳党费,以后均以当年1月份的实发工资减去当年1月份的计件超产奖后的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纳党费,当年一般不变动。个人每月繳纳党费最多不超过1000元,但本人自愿多缴的除外。
三、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月起按每月2元缴纳党费。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以上岗后笫一月的实发工资减去当月的计件超产奖后的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纳上岗后本年余下月度的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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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党员缴纳党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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