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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旭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旭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为项目投资主体。 以现金形式入股者不需要参与各合作单位的管理。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东会成立以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

告共同投资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或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为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股东会通过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转让;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股东会;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五、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注: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适宜由股东会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既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

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旭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乙方(签字):

娱乐会所合作协议

子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

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合作投资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合作投资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旭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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