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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奖办法 1.新入学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享受学业奖学金;

(2)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在获奖名额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1)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3)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及授权专利等必须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用于评审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之间,所有获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额度及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

(二)博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50%以内,硕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30%以内,以学校确定的名额为准。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校长励学奖奖学金,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核定评审结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并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其研究生评审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未缴纳足额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选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网页制作人:刘丽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设奖人的设奖宗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学金种类及奖励标准

(一)校长励学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3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

(二)捐助奖学金

1.乌兰夫奖学金(10000元/生?年) 2.宝钢奖学金(10000元/生?年)

3.光华奖学金(获奖师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应高于少数民族在师生中所占比例,3000元/生?年)

4.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金(只限文科生,8000元/生?年) 5.丸山奖学金(2000元/生?年) 6.浪潮奖学金(2500元/生?年) 7.孝廉奖学金(800元/生?年) 8.华藏奖学金(800元/生?年)

二、评奖对象

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二年级以上研究生。

三、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表现突出;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开拓创新,恪守学术规范;

(三)认真学习,成绩优秀,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无重修,且每门课程成绩高于60分;

(四)在评奖年度内(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科研创新能力较为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相应成绩。

四、校内评审机构

(一)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并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五、申请办法及要求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奖通知,组织申报评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工作部;

(二)申报材料应字迹端正,所附材料应完备(包括申请表、学习成绩证明、科研成果原件等)。提供材料不齐的,按自动放弃评奖资格处理;

(三)科研成果所附材料必须真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

(四)除校长励学奖学金外,每位研究生当学年只能申请本细则规定的一项研究生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一)由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分配各培养单位候选名额;

(二)研究生个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不参与评选;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学生申报,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进行初评,并将评出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的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按时并研究生工作部;

(四)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材料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定;

(五)将评定结果报设奖单位,并进行公示;

(六)如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七)学校对各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学金。

七、有关规定

(一)科研成果认定

1.科研成果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内蒙古大学;

2.科研成果级别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负责鉴定。

(二)学术论文认定

1.科研论文必须是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按在国外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其他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按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

3.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按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以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按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

(三)研究生在其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评奖资格。

(四)本细则规定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奖计划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助学金名单的审定等工作。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和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资助标准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8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资助标准8000元/生·年。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名单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其中,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期间转出档案者,从转出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则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按月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统筹纳入我校研究生奖励体系,每年评审一次,重点考察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生。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国家和自治区下达名额为准。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参评范围,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推荐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要求

1.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2.新入学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优先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3.二年级及三年级研究生

学习成绩优秀,本评奖年度之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无重修,且平均成绩高于70分;

4 .科研成果 (1)博士研究生 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相应成绩,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SSCI、CSSCI等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3名);或参加编写学术专著(专著中独立完成的字数在8000字以上);或参与并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挑战杯”等省部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

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SSCI、CSSCI等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3名);或参加编写学术专著(专著中独立完成的字数在5000字以上);或参与并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挑战杯”等省部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5.用于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之间。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或自治区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并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当年要求制定具体评选方案,于每年九月下旬发布文件,启动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制定细则。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本着综合考察的原则,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选细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同时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个人申报。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初审及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在此期间,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4.学校审核及公示。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初选名单经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此期间,学生若对所在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提请复议、裁决。

5.颁发奖励。学校对正式公布的获奖研究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奖学金通过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长励学奖,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研究生当学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设立的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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