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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立项下达,并安排省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评价重点;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

(五)充分利用项目前、中、后期监管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或选定科技中介机构;

(三)制定(审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五)审定绩效评价报告;

(六)研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按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三)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

(三)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受托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 按照省科技厅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并依据科学的

方法,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 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资金评价和项目管理评价。

(一)项目目标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效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三)项目资金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目标指标,包括目标的合理性指标、项目完成程度指标。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对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和对生态无直接影响的科技计划可不选用,具体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类别的特点分别设置下级指标。

(三)资金指标,包括资金投入指标与资金使用指标。资金投入指标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其他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支出与预算的相符性、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管理指标,包括项目管理指标与财务管理指标。项目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财务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项目,还应设置资产管理指标,评价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指标,包括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指标,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指标,其他影响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根据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类项目的目标和特点,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组织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与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并充分吸纳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的结论。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计划(专项),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选取计划(专项)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检查和核实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项目评价结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

(五)评价总结

绩效评价工作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省科技厅将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综合分析计划(专项)中各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对各计划(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计划(专项)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撰写计划(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经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重大项目动态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得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科技计划设置,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结果是省科技厅确定以后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视同项目目标没有达到。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和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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