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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行政执法培训2014/6/28

十八大报告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2.推行法制中国建设。3.深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

P347 行政检查与行政监督检查的区别:1)检查的本质不同2)被检查对象不同3)检查的范围不同4)检查的性质不同5)检查的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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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法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法具有国家性。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具有程序性。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7、法律规范的特点:具有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

8、法律规范构成三要素:行为模式、事实状态、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9、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10、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制裁、补偿和赔偿、司法补偿、强制。

11、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自己。

12、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A立法的目的和宗旨。B合理的动机。C禁止过度。D平等对待。5)行政公开原则A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公开。B行政执法行为公开。C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6)行政诚信原则。7)依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

1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4、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2)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4)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享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含义: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16、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7、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8、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19、行政决策贯穿在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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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策决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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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调研起草,2)征求意见,3)组织论证,4)合法性审查,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公布,7)备案等程序进行。

23、审议决定:具体是: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4、广西规范性文件三个备案原则:一)有条件必备原则。)二)有备必审原则。三)有错必纠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1.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

25、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出现法定情形才能对规范性文件予以解释。规定两种情形:分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形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情形。

26、政府信息公开。1)主动公开的范围: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

2)不予公开的范围: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

27、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1)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2)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

28、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9、依法行政考核内容: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2)行政决策情况。3)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4)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行为自律。6)行政争议化解。7)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30、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主要运用于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2)作为奖励的依据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31、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32、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主体多、范围宽泛、形式多样。

3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合理原则。1)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2)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3)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必须、适当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执法过程要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开和执法程序的公开)。四)信赖保护原则。1)政令不能朝令夕改2)对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3)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要负法律责任。

34、行政执法主体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2)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4)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35、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两个要件:一要是行政机关,二是要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6、行政委托的规则:1)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2)必须在法宝权限内。3)必须符合法宝条件。4)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5)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37、行政执法依据种类:1)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5)规章。制定主体: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B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38、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9、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评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0、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41、证据保全应当遵守的四个程序: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在证据促使措施采取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2、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严重违反法宝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有七种: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4、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

45、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

46、行政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

47、行政处罚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48、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4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其中: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0、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1、追诉时效规则。追诉时效是指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规定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52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53、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54、强制执行:(其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55、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56、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7、行政许可的费用:以不收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

58、行政征收具有的法律特征:1)处分性2)强制性3)无偿性4)可诉性

59、行政征用具有的法律特征:1)处分性和限制性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60、行政征用补偿:行政主体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行政补偿。分三种类型:一是法定补偿,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二是政策补偿,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一般是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是协议

补偿,是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出于救济的考虑作出的。

61、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62、行政给付的6种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5)紧急救助6)收留。

63、行政确认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64、行政确认的含义: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65、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定3)证明4)登记5)鉴证。

66、行政确认确认可以根据行政领域的不同区分为如下种类及范围:1)公安行政确认2)民政行政确认3)劳动行政确认4)卫生行政确认5)经济行政确认6)司法行政确认。

67、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68、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对象是拒不改造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3)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6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70、行政强制措施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7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72、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扣缴、拍卖、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收取)

73、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可以归纳为:批准、告知、实施、解除。

74、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7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76、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告、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77、应中止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78、应终结执行的情形: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9、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80、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81、行政检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行政检查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是否正确履行

决定、命令所规定的义务。4)行政检查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检查的依据是赋予检查职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82、特别检查程序:出示有关证件、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写出检查报告。

83、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西安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为搜查。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多次重复进行。5)检查人员在实施书面检查时,必须为被检查人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84、行政检查注意事项:1)检查要及时。禁止变相拘禁或扣押。2)对女性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3)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

85、行政执法监督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4)专门监督5)社会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

86、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

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87、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涉及三项:复议申请的期限及形式、复议参加人和复议申请管辖。

复议申请的期限有三:1)一般期限为60日;2)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的期限;3)期限的延长,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88、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89、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7)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8)行政指导行为;9)行政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0、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1、赔偿义务机关:指实施致害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92、行政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其他方式。

93、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以下为汇编的内容:

94、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公务员享有的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警告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96、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7、行政处罚的种类:(按性质分为四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警告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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