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借款的注意事项
有客户由于购买土地时尚缺一笔流动资金,而获得土地证前又无法向银行借款,于是筹划着向员工借款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于是向本律师咨询是否合法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本律师对此问题的观点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除非属于“非法集资”或违反法律的其他情形。
而有关对“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界定,最高院2011年颁布的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所谓“非法集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第一条中特别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什么是特定对象,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2.另外,根据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建议该公司在向员工借款的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进行公开宣传,有关公司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意愿可以通过私下分别协商进行,并分别签署借款协议;
2.尽量控制人数(最好限制在50个),因为即使是私下进行的借款,如果人数超过一定界限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公开募集资金;
3.在借款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应超出资金用途的需求;
4.必须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人恶意卷走;
5.应尽量保证按时还款,约定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