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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作经营合同书版本启用日期:2006-08-17

合作经营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为发展造纸原料基地,甲方同意将所承包的林地与乙方合作经营。为了明确双方责权利,实现甲、乙双方共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书。

为本合同书附件一。甲方提供的《承包合同》相关附件必须有村委会法人代表签章并经乡(镇)林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确认的《山界林权证明》。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

(3)林地是经批准分类经营划定的商品用材林区的林地。

(4)非为已确定的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5)甲方提供合作经营的林地经乙方确认适合乙方经营使用,单块可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

(6)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签名并盖指印)必须达到法定要求;若属于农户承包集体的责任山(地),必须经每户农户同意(签名并盖指印)。

(7)原土地发包方已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发包。

4.2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合作经营的林地和现有的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如地上附着物需砍伐清理后方可交付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4.3负责办妥合作基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确认工作(含与水田、旱地保持一定距离确定的界线)并确保林地的正常经营使用。

4.4承担合作前的一切债权债务。

4.5根据《承包合同》按时支付林地承包金,并履行其他有效约定。

4.6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权属纠纷及侵权事件。

4.7保证通往基地的道路不受阻塞和破坏。

4.8负责与原林地发包方协调,为乙方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4.9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基地进行造林规划工作,协助办妥合作基地林木所有权属登记等相关行政手续,并把双方各占份额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4.10协调原林地发包方履行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

4.11乙方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提供资金和技术,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全权负责对合作基地的

经营和管理。

5.2负责在苗木栽植后以GPS测量合作基地面积。

5.3负责进行林木主伐和销售。

5.4依本合同书规定支付合作利益分成。

5.5承担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履约及经营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5.6负责做好合作基地的造林规划工作,办妥合作基地林木所有权属登记等相关行政手续,尽快将此项权利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注明双方各占份额)。

第六条 合作利益分成

6.1合作基地生产的竹材由乙方按市场价收购,所得竹材销售款扣除砍伐和销售运输成本(伐竹、集材、装运等)及依法交纳的税、费、金后,所得总额甲方得20%,乙方得80%。

6.2合作基地生产的速生桉等木材由乙方按市场价收购,所得木材销售款扣除砍伐和销售运输成本(伐木、集材、装运等)及依法交纳的税、费、金后,所得总额甲方得30%,乙方得70%。

6.3竹林从种植的第四年开始,以连续五年的收益为一个收益计算周期,以此类推;桉树以每一个轮伐周期(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轮伐周期,但乙方可根据桉树的生长情况提前1年或延长1~2年砍伐)为一个收益计算周期。竹子和桉树在对应的收益计算周期内,按种植面积计算如果平均每亩每年的收益达不到元的,由乙方保底补足元/亩.年给甲方。竹子的收益保底需补足的资金由乙方在竹子的每个收益计算周期的第五年支付;桉树的收益保底需补足的资金在砍伐当年按对应的砍伐面积支付。

6.4如受战争、地震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作基地的林木失收或减收的,乙方可免除6.3款约定的责任。

6.5砍伐和销售运输成本(伐木、集材、装运等)的费用开支由双方签字确认。

6.6合作基地种植的竹材或木材于砍伐并销售后一个月内双方进行结算并支付甲方应得收益。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或者存在虚假,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

损失。

7.2如因甲方提供合作的林地不符合4.1款的条件或《承包合同》条款规定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7.3甲方不按《承包合同》约定交纳林地承包金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7.4乙方不按本合同书规定期限支付甲方应得收益的,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的1‰作为滞纳金支付给甲方,超过3个月不支付的,视为乙方放弃管理和愿意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林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全部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全权处臵。但如有用竹、林木进行抵押贷款的债务,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合作基地竹(树)林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

8.2合作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合作基地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或承诺,如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合作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合同、协议或承诺影响合作经营正常开展的,甲方应予终止或自行妥善解决。

8.3如国家征用林地,经营过程中建造的各种设施,归乙方所有,合作经营3年内,所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归甲方,90%归乙方;合作经营3年后,所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归甲方,80%归乙方。林地征用补偿费归林地发包方。

8.4甲方支付的林地承包金、乙方对合作基地的经营投入均不作为双方利益分成的核算成本,甲乙双方以收成分成,具体按6.1款、6.2款执行。

8.5为确保对合作基地的资金投入,乙方可用合作基地的竹(树)林按活立木作为资产抵押贷款,所贷资金必须用于合作基地的经营,甲方应予以协助办理。

8.6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可以建设管护设施,修筑鱼塘、水库,预留少量林地供管护人员种植使用。

8.7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后合作基地地上物处理:属合作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等归乙方所有;竹材按6.1款、速生桉等木材按

6.2款分成比例划归甲乙双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定补充合同书解

决。如协商未果,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书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书具同等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甲方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合同》(含相关附件)。

(2)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提供合作经营的林地范围示意图。

(3)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合作经营的林地实际范围示意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鉴证单位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

代表:

二○○年月日

乙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

二○○年月日

鉴证单位:

代表: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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