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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 ,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区铁东村

申请事项

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

等现场勘察资料。

申请理由

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60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人:

2012年4月24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身份证号:230603193202150057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

被告:刘国金,男,52岁,汉族,大庆市龙凤区路桥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4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60亩土地建设43型高效节能温室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单位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营做为单位的蔬菜基地。60亩土地先建5栋温室大棚,一栋猪舍,还剩下30亩土地,仍由原告经管理、收益至合同期满。剩下30亩土地续建6栋大棚。

2000年4月份被告铁东村委员会派D80推土机两台、翻斗车4台,将原告经营未建完的6栋大棚基础拦腰切断卖土,并把已建好的看护房全部拆掉。致使原告的6栋大棚的基础变成1.5米深的沟,无法建设大棚,被告的行为无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的28年可得利益。

起诉人: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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