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施工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二、(主管安全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复训。
培训以结合其日常岗位特点提高施工人员“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的“三会”能力及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培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本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考勤情况及考试、抽查成绩结果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挂钩,并实施奖惩。
《消防安全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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