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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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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预防理念 强化预防职能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2004-12-30 10:21:00 金昌市检察院 李东亮 万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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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伴随我国“非公经济”的迅速崛起,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呈下降的态势,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国有企业仍是所在地的经济支柱。以金昌市为例,截止2003年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国有企业22家,国有企业上交利税占地方税收90%以上,国有经济成分占到全市经济总量的82.7%。在这样一个国有企业相对集中,国有经济总量比重较大的城市,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有效预防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即使我们的工作重点,又是工作难点,现结合金昌市检察机关近些年来查办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近期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的情况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998年至2004年8月,金昌市二级三院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职务犯罪案件89件,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58件,占立案总数的65.2%,综合近几年来的情况,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在查办的58件中,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35案40人,占总数的60.3%。

2、发案率居高不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犯罪占较大比重。尽管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将国有企业犯罪案件的查办列为工作重点,查出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但是发案率仍居高不下,每年涉及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数的60%以上,在立案侦查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又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最大。在所立案中(指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贪污罪19件,占总数的32.8%;贿赂罪16件,占总数的27.6%;挪用公款罪21件,占总数的36.2%。

3、从案情看,重特大案件频发。如1998年查处的原甘肃省盐业公司河西分公司经理刘武堂受贿45.79万元案;1999年查处的原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总会计师王福安挪用公款170万元案;2001年查处的原中国有色八冶公司——西宁项目部财务主管杨祺善贪污42万元案;2004年上半年查处的原金川集团公司矿产资源部副主任江荣伏贪污受贿40余万元案等。

4、犯罪手段多样,作案方法日趋隐蔽。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有以下几种。一是一些犯罪分子假借联营损公肥私。如原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总会计师王福安,为如愿给其经商的朋友提供大量周转资金,擅自签定联营协议,规避会计、审计检查,在二十多年时间里,先后十几次挪用企业的巨额资金供其友经商使用。二是内外勾结,相互利用,谋取私利。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瞄准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与客商恶意串通,制假造假,损害企业利益。如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原金川集团公司矿产资源部副主任江荣伏,利用其主管探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几家探矿队根本没有实施探矿而为造一系列的数据字据情况下,与这几家探矿对达成默契,相互利用,从中收受贿赂近40万元。三是转移视线,隐匿赃款。一些犯罪分子将到手的赃款不在本地银行存取,或汇往异地、或投资兴办实体、或借予清幽、亲友,这给获取案件线索、破案后追缴赃款增添了很大难度。

5、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出现高学历、低龄化的趋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大批有知识、懂管理的年轻人走上了企业各级管理岗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已经出现高学历、低龄化的趋势。自1998年以来查处58件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32件,占总数的55.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10件,占总数的17.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1件,占1.72%。职务犯罪人群中,30岁以下的8人,占13.7%;30-40岁的17人,占29.3%。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进些年来,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做了大量工作,如同步预防、案后预防等,这些预防在一定时期,就某一个案件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产生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整体而言,这仅仅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预防,预防效果不甚理想,如前所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概而言之,我们认为现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对策研究的滞后性。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更多的精力倾注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上,这也成了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较多的关注“发生后怎么查”问题,相对少的关注“为什么发生”的问题。因此,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及防控措施缺乏系统的、深入的、有预见性的对策研究。其次,理论与实践脱节。对国有企业现状与改革方面缺乏理性认识,不能很好的将对策研究与预防实践结合起来。三是对策研究的质与量都有待提高。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不能静下心来,扑下身子,脚踏实地的用心思去摸实情、想实招、求实效。因此,既是开展对策研究,也是在案件发生之后进行,这些研究一般是表面的多、形式的多,实质的少、可行的少。这种对策研究从认识的程度,深度,实效性等方面都是相对滞后的,很难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现实的,科学的指导作用。

——预防实践的被动性。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看,尽管预防工作的形式各不相同,但目前,绝大多数工作都是“因案预防”,即查办案件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预防工作的启动是因案而起的。形成一个模式“案件——预防——再案件——再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跟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之后。“亡羊补牢”式的预防当然是必要的,在某些方面也显得很重要,但要实现预防工作质的飞跃,提升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提高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整体防控能力,就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才能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

——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由于目前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没有权威的评价标准,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没有相应的预防救济手段做保障,在对国有企业实施预防措施后,是否真正产生了作用,作用与效果的大小,预防产生影响的深浅以及对职务犯罪实际的防控程度,是很难予以评价的。影响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对预防价值的认知程度;二是开展预防工作需要的社会环境;三是具体实施者的主观因素。如工作责任心、工作水平、协调能力等;四是预防工作本身存在的缺陷。

——预防行为有较多的随意性。国有企业对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近年来才逐步开始认识和接受,而预防工作是一项新的检察业务,没有固定模式,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都是探索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支持。因此,使此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除个案预防中检察建议外,预防工作从形式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都是在摸索中前进,长此以往与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想违背,会制约国有企业预防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既是预防工作对象又是预防工作主体,在国有企业能否顺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和对预防工作的认识程度。在工作实践中,预防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国有企业,都是企业领导人认识到位,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而在一些国有企业预防工作推不开,长期打不开局面的,一般都是企业的管理层对预防工作在认识上有差距。如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接连发生。这样的现状,充分反映了国有企业预防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论述为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也是今后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具体而言,一是投资主题多元化,国企预防面临新考验。过去由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象相对而言也是单一的,预防主体问题不很突出。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集体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将会逐步成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将由过去的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面对新形势,在国有企业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课题。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预防工作将面临考验。二是预防工作范围缩小,预防层次更高。从目前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来看,有两种情况需要高度关注,第一是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者整体拍卖,这些中小国有企业有的经整体拍卖变为民营企业,有的经破产重组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也随之置换,职工由过去的国有企业职工变为企业的员工,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将随之缩小;第二是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将会发展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如国外资本的注入等。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会逐步缩小。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在较长时间内国有股份仍据控股地位,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高级管理层中大部分成员仍将由政府委派,这部分人仍然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由此可见,预防范围缩小了,预防工作对象的层次更高了。三是新旧体制转换,预防难度增大。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从大的趋势来讲,改革是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国有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的更好的发展。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在国有企业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新的体制尚在完善,旧的体制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这样势必会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国有企业中的一些人则利用各种机会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有的则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作案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这在一定时间内造成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给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都带来新的难度。

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预防工作也要在新的形势下从执法观念、预防理念等方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正能够把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律、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实现预防工作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出现新形势、新任务,预防工作就应有新思维、新理念。

——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预防,顾名思义就是要把问题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是对预防本身含义的较为贴切的概括。预防本身就其本质含义而言,预是预测、预见,防是防范、阻止;预是前提,防是目的。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我们较为注重“防”,而对“预”则在理论的探讨与实践的操作上都不够深入,所以预防工作整体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导致我们现在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预见性的预防,甚至是被动性预防。因此,不能很好的掌握预防工作主动权,无法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从源头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作了大量预防工作,如果就局部或者个案来讲应该是有效果的。但是,由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整体上缺乏全局性、前瞻性的研究,因而在实践中又缺乏超前性预防措施,所以从目前的发案情况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还没有实现有效的控制。要想从根本上做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首要的问题是准确理解预防工作的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

——增强预防工作的可行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社会性工作,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不例外,其主体、客体、措施都是实实在在的,其效果也是可以显现的。预防工作实现社会化,可以说是预防工作各项措施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变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每一个步骤都会带来不同的变化,并不是有些同志所说的是“虚活”。从国情和各地的实际出发,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物、时间、环境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开展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弄清犯罪现状、原因和特点,然后对症下药。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强调可操作性,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即要有长期规划,又要有阶段性实施方案。国企中发生的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问题盘根错节,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消灭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显然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预防工作不立竿见影,立即见效,指定预防目标必须立足全局,着眼将来,从长计议,实现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通过实现阶段性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的目标。

——增强预防工作的职权性。在没有相应权力作保障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依靠的是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所确立的威信,当然这种职能优势在预防工作中肯定是有作用的,尤其是在特定的个案预防中。但我们从预防工作中涉及的领域看,个案预防仅仅是预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在个案之外推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查办职务犯罪的优势是远远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预防工作独立的权威性。因为现有的预防工作从其手段而言,一是以道德教化的软弱性;二是预防措施的非强制性;三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性。非职权化的预防工作,首先表现为预防措施的单一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程,需要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稳步推进。其次表现为预防手段的软弱性。由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均以有关单位的自愿接受或者非强制性为前提,在一定阶段还不能使预防工作变为自觉行动。这样对检察机关采取的预防措施消极应付或者执行不利,也很难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再次表现为预防整体合力的欠缺性。综上,我们认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赋予职权性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预防工作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无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四、强化预防措施、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当前,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共识。甘肃省委作出“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保障抓党建”的战略部署,把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做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有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近些几年来的情况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形势仍很严峻。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在深化认识,树立预防新理念的同时,必须强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与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运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制度。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利形成有效监控。这些年来,从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对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机制的表面化、实际操作时的“软弱性”,很难对权利实施有效监控。要改变这种情况,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强化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公正、科学;股东大会应当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实行监督,以防止权利滥用;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强化外部监督。从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检察等方面加强监督。

(三)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多人多次出现腐败,可谓“前腐后继”。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一要结合厂务公开制度,增强关键岗位工作流程的透明度,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手续,审批权限、时限都要明确规定;三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管理。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防止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

(四)把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长抓不懈,使廉政意识深入人心。定期举办法制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企业的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注重对企业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五)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高素质企业管理队伍。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企业家、经理人成长、发展的环境,通过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遴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建立厂长、经理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企业经营者选拔制度;建立厂长、经理廉政、诚信制度;建立工资待遇保障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科学论证制度。通过不断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向深入。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学者称之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综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

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再次,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

有的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内部制度疏漏,往往会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和经营困难等后果。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研究办案实践经验,摸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早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

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作者:赖小梅

时间:2009-05-18

新闻来源:广东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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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重新认识民营经济的法定地位,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应深入民营 ,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打击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一是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二是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三是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四是,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第四是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打击是手段,保护是目的。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常常会遇到不法侵害,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地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既要从民营企业发展外部治安环境角度考虑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又要对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慎重处理。如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在处理一起非法拘禁案时的做法值得借鉴。该案的基本案情:“万绿宝”、“万绿康”是河源市两家知名的民营企业,均以生产酸萝卜著称。胡某某原是“万绿宝”食品厂的工程师,与该厂签订了《酸萝卜生产技术决窍转让协议》,但在生产中胡某某违反《协议》,跳槽到“万绿康”食品公司,并将技术转让给该公司。“万绿宝”总经理陈某某不服,就委托公司业务经理李某某和司机张某某找到胡某某洽谈违约赔偿问题。后来李某某和张某某以违约问题强行将胡某某拉上车,并带到某宾馆,两人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强迫胡某某写下赔偿字据,要求胡家属拿来赔偿款才放人。关押两天后,胡的家属报案,胡才得以解救。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李某某和张某某提起公诉。胡某某对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张赔偿21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对李、张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中,正确把握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大胆提出合理建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拟对李、张提请逮捕,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得知后及时介入,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对李、张取保候审,从而使“万绿宝”的主要技术人员能够继续工作,保证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在审判阶段,公诉人结合本案情况和“万绿宝”食品厂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合理化量刑建议,依法建议对李、张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对李、张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李、张在缓刑期积极工作,为该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万绿宝”、“万绿康”在教训中不断发展、壮大。而今“万绿宝”食品厂已成为源城区的龙头民营企业,为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法律职能,正确处理预防和打击犯罪关系,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条件。当前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再次,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有的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内部制度疏漏,往往会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和经营困难等后果。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研究办案实践经验,摸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早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

四、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动性和职能作用,并非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强力干预,而是旨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服务于经济建设始终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并非意味着被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职能部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我国对民营经济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思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更新司法观念和执法理念,优化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应自觉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思想,在检察机关的价值和功能认识上,要从单一的和从属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因为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法律文化是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综合体。法律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内生于经济基础的,并反过来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所以检察机关应树立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正确认识,树立服务公有制经济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并重的司法理念,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软环境”。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国家和党的政策对司法的指导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改革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犯罪的界限,合法劳动报酬、合法非劳动收入与非法收入的界限,民营企业和所挂靠国营、集体企业的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与采用违法手段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的界限,行贿受贿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等。在司法活动中,对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民营经济在法制的规范内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于符合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思路和做法,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指导思想,从司法角度提供保障和支持,鼓励其大胆尝试。

检察机关还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在法律容许的框架内进行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胆尝试,比如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在法律的许可下,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是行使检察权的基石。检察机关应积极扮演公共利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为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对涉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案件,在无原告或原告无力提起诉讼以及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敢提起诉讼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积极参与。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检察机关应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检察工作的首位,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依法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大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诈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结合办案尽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等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2003年1月22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著名民营企业家李海仓遭枪杀身亡和同年2月12日,温州民营企业家周祖豹被刺杀身亡等事件影响恶劣。这些事件提醒我们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坚决依法打击抢劫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犯罪,坚决依法打击流氓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时对利用控告举报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者,坚决依法查处,从而努力营造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预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活动,营造健康的政务环境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市场秩序的规范,而市场秩序的规范离不开良好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是减少和遏制腐败这一危险政治游戏的重要因素,也是减少权力干预市场引发的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法律保证。乔治.华盛顿曾经说过:“严格的执法是廉政最坚固的支柱。”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继续把依法预防和查处国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查办阻碍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要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渎职侵权案件置于突出地位,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坚决克服和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等地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对民营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报复伤害、敲诈勒索企业负责人的案件,该立案不立案、该追究不追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立案,同时要认真受理、接待企业及职工的来信来访,协助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好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举报、申诉案件;加强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查扣企业财产、冻结账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以及违法取证、超时限办案等问题。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通过抗诉程序,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大民事、行政监督力度,对民营企业不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以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依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案件时,必须注意办案方法,改进侦查方式。在办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时,不随意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帐户,不间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发表损害民营企业声誉的报道,自觉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使他们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因办案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五)维护和推进企业管理制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当前,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因起步较晚,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从而易引发诸如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和综合治理方面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注意研究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特点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就办案工作中掌握到的某些行业犯罪特点、成因等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引导民营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机制,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帮助企业加强管理,使民营企业在管理上实现质的飞跃。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说明党中央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摆到了与公有制经济同样重要的高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为党的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现阶段,就是要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大局服务。

一、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总体上讲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和预防职能,即通过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服务职能,即通过提供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讲,打击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如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严打、扫黄打非、打私、参与市场整顿、开展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等工作无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更加表明了检察机关希望在服务大局工作方面有所作为。而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创经济新优势,全力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理应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的重点。

(二)是由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决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从南沙区的经济结构和完成的工业产值来看,2006年底,南沙区共有工业企业420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90家,占全区企业总数的92.9%;2006年全区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75亿元,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68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8.5%;这些数字说明,该区非公有制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发展和壮大的程度将直接决定该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由南沙区的区情决定的。南沙区的前身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是其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个客观的事实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南沙区投资设立了36家公司,如美国通用塑料(GE)、日本丰田汽车、埃克森石油、日本JFE钢铁公司、美国慧视光电、香港建滔化工等企业绝大部分为非公有制企业。同时,随着开发和建设强度的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在全区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起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南沙区经济的主要力量,对该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南沙区建设“最适宜生活居住和创业发展的生态型滨海新城区”的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转向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就是为全区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的最好表现。

二、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具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大多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有制企业服务上,并在为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具有许多相通之处,经验的借鉴就成为可能。这样以来,我们就可以将为公有制企业服务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用来指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少。所以,既要善于借鉴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又要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非公有制企业迫切需要检察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和壮大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诸如厂房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纠纷问题,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企业干部和员工职务侵占问题,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协的处理,就会大量积压,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它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正好具备这样的优势和条件,既具有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因此,检察机关首当其冲地成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

三、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和内容

(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方案。深入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认真了解企业的数量、性质、员工人数、产品类型、工业产值、利润及税收等基本情况;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调查,掌握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所思所忧所求,从而找准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服务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动方案,明确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目的、原则、组织领导、活动方式和内容,确保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动顺利开展。成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和决定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也应各司其职,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加强对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经验总结、专题调研和相关信息、简报的整理报送,并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联系点。根据辖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规模,在广泛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辖区内10—15个非公有制企业名单,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更好的发展。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逐步将联系点范围扩大。 要经常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联系点,了解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其对法制保障的需求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和意见,不断强化检察工作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除与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外,建立检察机关与辖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年与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如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经营环境展开讨论,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共商企业发展对策。召开联席会议时,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由职能部门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检察人员要熟悉和掌握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活动。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伤害型、侵财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治安和投资环境。二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把影响、妨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务侵占、挪用企业款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活动。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时,注意选择恰当的办案时机和方法,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

(五)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一是进行法制宣传。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图片展、检务公开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二是举办法律讲座。组织检察干警定期或不定期为企业员工上法制课,讲解与职工和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重点讲解本行业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为企业培养法律管理人才,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优势,积极为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面周到“零距离”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认真解答企业和员工的法律难题,同时,向他们讲解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的职权范围以及申请抗诉的条件和程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六)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目前,南沙区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正在组建或刚刚组建完毕,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者还不完善,给某些违法犯罪可乘之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一是协助企业建立廉政制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一整套廉政制度,尤其是要协助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建立本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较为科学和可操作的廉政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层面和管理层面的人员不能侵占、不敢侵占。另外,建议非公有制企业对本企业中容易发生犯罪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较大经营项目中的有关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具体约束条款,明确责任和处罚决定,使企业的经理(厂长)和其他有一定“权限”的人员不管在职务上、在岗位上或在购销活动中,形成犯罪预防的纵向横向约束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二是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预防犯罪组织。建议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预防犯罪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犯罪预防的监督和落实。三是协助企业健全财务、采购、供销等经营环节制度。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帮助其建立科学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采购、销售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检察机关可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参加其招标、投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工作,临场监督,预防犯罪。

(七)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当前,南沙区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因起步较晚,在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从而容易引发诸如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在协助非公有制企业预防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注意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特点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就办案工作中掌握到的某些行业犯罪特点、成因等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犯罪预防工作的同时,将推广多年来在国有企业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经验引进到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查找产、供、销、财务管理、商业秘密等环节和领域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少走弯路、少受损失。三是要结合办案,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情况,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研究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动向和规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止和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遭受的不法侵害。

(八)创办检企共同预防犯罪刊物。为使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企业达到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征得非公有制企业同意的原则下,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辖区内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与检察院建立联系点的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创办检察机关与企业预防犯罪的刊物。由检察院和企业共同提供稿件,检察院负责编辑。主要内容可以是反映辖区内预防犯罪的动态,非公有制企业行业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防范对策;也可以是企业或检察院开展的一些活动;还可以是国家或省市近期公布的一些对企业经济活动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近期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典型案件,以及其他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有帮助的各类材料。

三、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的二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服务与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紧紧结合检察职能,脱离开了检察职能就是越权服务,也不可能创造检察机关的服务特色。在具体实践中做到依法保护而不是非法保护,促进而不是特殊照顾,积极主动而不是无端介入,努力维护而不是刻意维护,要以不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为原则,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做到民营企业欢迎检察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去服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应有的效果。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和预防

非公讲稿

非公工作计划

非公整改

非公团建

非公党建

非公党建

非公调研

非公党建

非公党建

非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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