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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

第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 “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安装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

第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 第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七条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公司、矿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杜绝电气失爆。

第二章 电气设备试验管理 第八条 各煤矿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试验。 第九条 根据本地区的季节特点,避雷、防雷装置、设施每年雨季来临前检测、试验一次。

第十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一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十二条 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进行一次保护检查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捡测其接地电阻,以后每季度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四条 进行电气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熟练掌握电气试验的规程和规范。

第十五条 电气试验人员工作时,应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井下做电气试验时,瓦斯浓度应在1%以下,并有瓦斯检查人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试验。

第十七条 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历年试验资料和档案,对试验结果全面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第三章 井下供电管理

第十八条 井下供电系统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后方可投运。

第十九条 采区供电设计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编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安全措施等。申请经机电科审核,调度、安监、通风等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并准确地计算和整定,当供电线路或负荷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

第二十二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未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第二十三条 井下所使用的采掘机械电动机,必须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机电队井下维护检修专责电工要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矿井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丼下采区应实现660伏或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供电应逐步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两闭锁”。

(一)、“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二)、“两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 丼下供电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带电移动设备和电缆;

(二)、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三)、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

(四)、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

(五)、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六)、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

(七)、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八)、电气设备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

(九)、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十)、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由矿当日总值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监、机电、通风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来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可靠接地。

第三十条 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设备,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局部接地极最好设于巷道水沟中,无水沟时应埋设在潮湿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地点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采煤工作面的机运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连接装置。 第三十三条 矿井内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均通过电缆接地用的连接导线直接与接地母线相连接,形成一个完整地不间断地总接地网。

第三十四条 矿井内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可以单独在井下或井上设置分区的主接地极,但其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满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但专供井下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每台设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连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第三十七条 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三十八条 接地母线及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断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扁钢。采区配电点及其他机电硐室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遍钢。连接导线,接地导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扁钢。 第三十九条 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所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电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电缆芯线(或其它相当接地导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欧。

第四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设备专责维护工每班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并留有详细的记录。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局部接地极每季度应提出水面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值;主副水仓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严禁送电使用。

第五章 漏电保护装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从事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电气维护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检漏保护装置的有关规定和《煤矿井下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井下电网中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包括各类电气设备中具有漏电闭锁,漏电跳闸及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单元(以下简称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井下各队组所管辖的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指定专责维护工对其进行维护、检查、试验。

第四十五条 检漏保护装置每年应升井进行一次检修,检修人员除对防爆外壳修理外,其它项目应按照下井前有关检验的各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试验,对绝缘电阻较低,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并更换不合格零件,并留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 机电科负责对井下漏电保护装置的装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国标GB3836《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和停用。

第四十九条 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第五十条 专职维护工每天应对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作记录。检查内容如下;

(一)、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是否正常。当电网绝缘1140V低于50千欧;660V低于30千欧;127V低于10千欧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二)、安装位置必须平稳可靠,周围应清洁,无淋水现象。 (三)、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安设应良好。 (四)、外观检查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合格。

(五)、有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体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五十一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专责维修工每月至少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检查项目如下: (一)、各处导线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二)、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三)、各处接头,触点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和烧坏现象。

(四)、内部元件、插件板、熔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损坏。

(五)、检漏保护装置的隔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对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

第五十三条 检漏保护装置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根据井下机电设备现场检查考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局部接地和辅助接地没有装设和装设不合格的,根据保护接地装置管理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井下低压电网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的,没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并分析,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任意拆除或停用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应立即恢复使用,并分析、追查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各煤矿对供电管理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办法由各煤矿自定。

第五十八条 在各种检查中发现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和电气失爆的,对责任人进行500元/条(台)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煤矿。

第六十条 各煤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是本制度贯彻执行的主要责任人,若责任落实不力,屡屡发生事故,特别是电气失爆,公司保留对其直接经济除罚权。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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