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退费申请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嘉南初字号。申请人于2012年7月24日预交上诉费陆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圆整至贵院,但贵院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申请人对该案不作上诉处理。现该案经院抗诉,院指令南院再审,申请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已履行该案全部义务。申请人委托本单位职工)前来办理退还预交的上诉费事宜。请退费至:开户行:
,户名:有限公司,账号:
。
申请人: 2014年4月22日
委托书
人民法院:
本单位现委托本单位职工厉安平(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4198007200753,电话13777523349。)前来贵院办理案号为(2011)嘉南民初字727号上诉费退费事宜。请退费至: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
。
委托单位: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收据
今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的案号为(2011)嘉南民初字727号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陆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圆整。 请退费至:开户行:
,户名: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
。
收款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7月8日
《上诉费退费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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