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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建立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及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由校长亲自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整理、立卷、归档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档案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档案。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委应设档案柜,分别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一)档案人员应按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留存。

三、档案补充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学位、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应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学生会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一)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查阅者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档案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性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人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应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廊坊市育人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增收节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是学校财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国家法令,教育师职员工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扬主主人翁态度,参与学校舯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由校长审批,总务主任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条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和各种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随意改变收支范围和标准的现象应予在抵制。

实物请购制度

1、购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宗物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方可购买。

2、任何阶段、处室、备课组或个人未经校长同意不得随意征订各种资料、图书和物品(包括学习用品),否则不给予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财务报销制度

1、严格执行一支笔审财务制度,未经校长审批,报帐员不得办得报销手续。

2、报销手续必须齐全,发票上应有经手人或证明人,总务主任审核,校长审批方能生效。

3、教育职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按学校制度规定报销。

财务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凡价值在50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属于校固定资产。

2、加强对各班级和办公室的财产管理工作,自然损坏应及时维修,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对保管使用较好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发扬勤俭办学精神。自已动手,精打细算,物尽其用。

4、班级财产由班主任及学生干部检查监督,责任到人,谁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并把班级财产管理作来文明班级评比、班级考核条件之一。

二、校舍、校产管理规定:

1、校舍、校产属于公共财产,应该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产安全教育,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

2、校内各处电器装置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线路、电灯的走向;升、降电灯高度;另装插座、开头等。

3、校内的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挪动。各处室、级段妥善保管好本部门的财物、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

4、凡属个人所借财物,要妥善保存,备加爱护,一旦学校需要,应及时归还。若调离、退休必须交还一切学校财产,方可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据或变相占据学校财物。

5、因教学使用而损坏(耗度),必须将已坏原物交有关保管人员 记报学校,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注销,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由校长同意后方可注销,需要调换的要得到保管人员的许可。

6、学校所有财产出校门,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携带出校。

7、每学期开学初,所有财产设施由总务处一次性配齐,级段、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对所配设施及时查验,学期结束,由各处室、级段、班主任清点交总务处核对。

三、教室管理条例: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各班级学生应树立爱护公物的思想,保管好教室内外的一切公共财物。

2、每学期由总务处保管员清点交给班级各项设备和用具,班主任签字验收,由班主任责成班级校产管理员及全班同学认真管理。

3、如发现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3倍的赔款。

4、如物品自然损坏(如桌椅松动),由班主任证明,及时报总务处。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须经试讲,经校委会同意后,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自动辞职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中小学主管主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校委会。

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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