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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 度分类改革,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开展深化中小学职称 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为使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科学、平稳、规范、有序 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198 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96 号)精神,现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 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 臵为目的,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 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 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四)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

三、试点范围

这次改革试点的范围包括西宁市、海北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 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 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 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职称(职务)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 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 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臵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 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 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 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 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 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 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 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着眼 于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 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研究制定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 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学、小学不同特点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 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 师进入评委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 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 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 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 力。 3.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 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接受纪检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 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 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 经岗位设臵方案核准部门审核后,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 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 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 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 1:1.5 的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 审,通过评审的教师,按核定的岗位数竞聘上岗,并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 待遇。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 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 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 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 能上能下。 4.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此例的确 定,暂按我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 意见确定。

五、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试 点地区各学校要组建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负 责制定本单位评聘工作方案和竞聘条件,组织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荐、聘用等具体工作。评聘工作方案要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 可实施。竞聘条件应不低于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评聘委员会要接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各级别岗位数额,及时公 布拟评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 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接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 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接照不低于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评价标准 条件和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

2.考核推荐 学校评聘委员会可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 面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 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评聘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 1:1.5 的比 例差额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复审并推荐到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3.专家评审 (1)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青海 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 核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 师岗位数额,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人社部、教育部批准。 (2)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青海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审批。 (3)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由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 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所属中小学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 审结果按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新批准组建,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 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4.学校聘用 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我省统一印制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学校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 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 作。

六、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分级负责,稳慎实施,改革试点分为 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3 年 5 月上旬)1.召开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 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改革试点工作。 2.加大工作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各种会议、下发文件、政策讲座、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 序等。让每一名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努力营造促进职 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O13 年 5 月中下旬至 6 月) 1.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各改革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 定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人员过渡。 根据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见 附件 1)组织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核定岗位设臵方案。试点地区及所属各县(区)中小学高级教师岗 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 ;中级及以下岗位结构比 例及数额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后报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 4.考核推荐。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和规定的程序 考核推荐人选。 5.专家评审。根据《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 (见附 件 2) ,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组建各级别专家评委会,并按《青海省中小 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 》 (见附件 3) ,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 6.择优聘用。学校依据审批结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的 岗位设臵方案择优聘用。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 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评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13 年 7 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 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试点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 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七、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 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和评审等诸多环节, 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我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 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 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二) 明确职责, 密切配合。 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省、市 (州)、区(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明确工作目 标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和工作安排,认 真做好推荐聘任工作。

(三)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统筹规划,分工协 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 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 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四)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 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顺利有序推进。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要接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人员过渡、申报推 荐、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附件 1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 2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政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 定办法》 (人职发?1994?14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1?98 号) ,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 行) 》进行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实行分级管理。我省正高级教师职称和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组织实施。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组织实 施。

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 局组织实施。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颁发资 格证书。

二、组

第五条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 ,是负责评审教师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高级教师职称评 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 案。高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由州市)、县(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评委。高级评委会一般由 25 人以上组成,中级评委会一般由 20 人以上组成,初级评委会一般由 11 人 以上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 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 织。

第七条 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委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聘请。初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委由各州(市)、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评委库中随机遴选、聘请。每届评委聘期一般为一至两年。评委每年应适当调整,调整人数不 少于评委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评委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称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申

第九条 申请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 行) 》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个人申请和本人的业绩材料。

四、考核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应组建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评聘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按比例进行差额推 荐。

五、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接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盖章。教育行政部门 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评审材料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到相应级别评委会。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 范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定 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评

第十三条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按照学科(专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评审工作接管理权限由各级评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具体工作。高级评委会可以承担中级以下职称评审工作,中级评委会可以 承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并宣布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纪律和要求。

(三)专业(学科)组评议。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 负责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评委会。申报正高 级教师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同 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评委会表决。正高级、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 不少于 17 人,一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 13 人,

二、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 1I 人。评议时以无记名投票 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 二)通过有效。

(五)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后方可宣布。评审结果不再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级评委会要及时对评审工作进 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亲属的职称(职务)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 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件 3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 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 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 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 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 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 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 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 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 12 天 或 72 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 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3 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5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 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7 年以上。具有大专学 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 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10 年以上,同时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 1 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 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5 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 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 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 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 15 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 先推荐申报。

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 1 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 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2 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 历, 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4 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 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5 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 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2 年以上;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 3 年以 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 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 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 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 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 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 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 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 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 20 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 度考核 5 次(或连续 3 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1 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 座 4 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 等奖 2 次。 4.参与完成 1 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 研究课题 1 项; 5.承担公开课 6 节以上,其中 1 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 节 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 1 篇); 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 2 次或州 (地、市)级一等奖 4 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 1 部,或公开出版合 著1部 (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 ;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 且本人执笔撰写达 18 万字或 3 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 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 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 6 节以上,其中 3 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 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 1 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 1 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获 县级荣誉称号 1 次,校级荣誉称号 2 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3 篇。 环湖地区减少 1 篇、青南地区减少 2 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 1 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 赛奖 2 次,其中 1 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的教学竞赛奖 3 次,其中 1 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 1 次获奖 次数或降低 1 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 1 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 2 次, 其中 1 次为二等以上奖, 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主持完成 2 项州 (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 3 次,其中 1 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青南地区减少 1 篇获 奖论文或降低 1 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 5 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 集体荣誉称号 2 次,并公开发表论文 1 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 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 次,并公开发表论文 1 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 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 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 1 次,并公 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青南地区可减少 1 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 20 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 18 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 I6 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 1 次。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 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 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 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 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 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 4 节以上,其中 2 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 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 1 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 3 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 1 次。青南 和环湖地区可降低 1 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 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 2 次,青南地区可降低 1 个获奖 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 5 年以上, 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 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 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 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 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 1 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 1 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 15 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 12 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 10 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 2 次。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 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 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 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 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 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 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 5 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 座和示范课不少于 5 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 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 1 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 课题并增加 2 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需完成 1 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 3 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 求(其中 1 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 “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 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 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 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 “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 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 “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 “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 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 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 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 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 的论文集论文只计 1 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 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 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 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 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 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 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 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 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 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 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 6 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 6 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 4 位。

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 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 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 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9 日印发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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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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