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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