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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人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平安蜀山”、“和谐蜀山”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省内外试点县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要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三、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司法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运行机制,要在各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区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蜀山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居委(村)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四、部门职责分工

1、区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司法审判过程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意见,将审判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持社区矫正《责令书》到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同时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2、区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和刑罚的正确执行。

3、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扶助,行使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4、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定期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增减情况,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组织。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范畴,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等帮助扶困工作。

7、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9、教育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10、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自我创业,加强教育和管理。

11、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能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及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奖惩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帮扶。有针对性地改善部分矫正对象的生活处境,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巩固社区矫正的实际成果。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区法院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责令被告人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并送达区司法局;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7日内持法院出具的社区矫正《责令书》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司法所报到。区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转送给相关司法所。

2、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宣读社区矫正对象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确定相关矫正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与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确定志愿者并与其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4、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社区矫正监督(护)协议书》,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社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社区矫正监督(护)协议书》。

5、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12小时。

6、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时事、形势等方面的教育活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社区矫正对象每周报告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思想书面汇报。

7、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8、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局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入学。在校生被判处刑罚的,原则上在原学校就读。

9、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10、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1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1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同时签发《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1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1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

(一)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研究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镇、街道、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

2、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实行动态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尽快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4、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发生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所在地域或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5、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工作严重失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区司法局,各镇、街道通过配强司法所长,配齐司法助理员,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政治合格、业务精良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各镇、街道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社区矫正的公安民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或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七、工作安排与步骤

(一)动员阶段(2007年7月-9月)。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骨干培训;摸清矫正对象底数,落实人员、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召开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

(二)启动阶段(2007年9月-10月)。各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招募社会志愿者。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2007年10月以后)。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述职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述职报告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监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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