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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22:4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9〕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全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加快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对税源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信息管税”,省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大力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征管措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应设置专职评估岗,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专职评估人员,从事评估工作。

评估范围包括纳税人应缴的各种税、费、基金。

第四条

纳说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具体评估期限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确定。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重点评估和日常评估。

重点评估是市、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对本区域内主体税源、重点行业和税源大户开展的综合性、系统性评估,重点评估由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日常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管户开展的日常性、简易化评估,日常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

纳税评估应按照上级或本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评估办法,运用评估系统、评估模型和评估指标开展。

第八条

纳税评估包括:信息采集、筛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认定处理等工作步骤。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计会、税政、规费、法规、稽查、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地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设在各级征管部门。

第十条

领导组办公室受评估领导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纳税评估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重点评估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系统、评估模型、评估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牵头组织本级重点评估工作;负责对本级纳税评估工作和专职评估人员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完成评估领导组交办的其他评估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主体税源、重点行业和税源大户信息采集工作;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运用评估系统、评估模型或评估指标筛选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并向纳税评估领导组上报筛选结果报告;负责重点评估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定期向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的安排,委派本部门专职评估人员承办重点评估工作;根据纳税评估领导组反馈的意见,改进征管措施,强化税源控管。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移交的评估案件实施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结束后,向纳税评估领导组反馈查处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提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采集、整理其所属评估范围管户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

信息采集的数据来源主要为:综合征管系统存储的征管信息数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一户式”征管档案中存储的纳税人征管资料;从外部(第三方)获取的涉税信息。

县以上地税机关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尽量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列入重点评估范围的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报送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筛选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由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按照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确定的重点评估范围,在本级所辖管户范围内筛选产生;日常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在本部门所辖管户范围内筛选产生。

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应按照上级或本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评估办法,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产生。

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筛选出的存在疑点管户应制作筛选结果报告,具体列明疑点问题上报纳税评估领导组;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筛选出的存在疑点管户应上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领导组根据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上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日常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专职评估人员上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

各级在确定评估对象时应综合运用上级和本级编制发布的各类税收分析、税收预警、征管状况监控和重点税源监控结果,综合考虑当期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的着力点,切实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后,由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指定非评估对象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实施评估(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日常评估对象确定后,由税源管理部门指定本级专职评估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案头分析。专职评估人员首先要围绕筛选出的纳税疑点,全面运用已掌握的纳税人各类信息资料,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分析结论。

经案头分析,疑点问题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的疑点问题,直接进入认定处理环节;对疑点问题不能排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转入约谈核实环节。

第十九条 约谈核实。对需进行约谈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应携带的有关资料及约谈时间和地点,经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批准后,向纳税人送达。

约谈核实原则上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举行。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约谈举证记录》需经参加约谈双方人员签字,对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予以注明,需要留存的证据资料,应由纳税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经约谈核实,疑点问题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的疑点问题,或者疑点问题被查清且证据确凿的,直接进入认定处理环节;评估对象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不予配合,或经约谈举证对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应提请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批准后,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核查人员应收集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做好核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认定处理。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约谈核实和实地核查中确认的情况,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拟定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报请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处理。

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评估结论,作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疑点问题经核实后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问题的,直接签批《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存档备查。

(二)对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问题,可由纳税人自行更正,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经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审核后,转征收部门办理。

(三)对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涉及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由纳税评估领导组责成主管税务机关(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依照处理权限(日常评估),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四)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应制作《建议稽查立案查处移送书》,经纳税评估领导组核准后,交由稽查部门转入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应及时将稽查检查结果和加强征管建议,反馈给纳税评估领导组,由纳税评估领导组责成税源管理部门改进管理措施,强化税源控管。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当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备查。

重点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纳税评估领导组要定期听取税源管理部门和专职评估人员的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各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和工作交流;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担任专职评估工作,并在计算机配置、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纳税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专职评估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市级纳税评估领导组应当统一制定本地评估工作的管理考评办法,市、县级评估领导组要定期对本地的评估工作和专职评估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要与奖惩、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等相挂钩。对于考评成绩差,或者不能胜任纳税评估工作的专职评估人员,应调离评估岗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总局、省局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管理规定,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评估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类评估文书及信息资料,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统一归档保存。

重点评估工作档案由评估人员归集、整理后,交由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保存、管理;日常评估工作档案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归集、整理、保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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