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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 行)

甘公省养[200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扶持、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意识,以路为本,以人为本,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㈡ 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㈢ 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

㈣ 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 ㈤ 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的宏观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 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

㈡ 负责养护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在经济上实行合同管理。

㈢ 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

㈣ 负责实施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的完成; ㈤ 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

㈥ 负责落实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 ㈦ 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路管理段的主要职责:

㈠ 在总段(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现场监理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

㈡ 负责组织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工作;

㈢ 履行所辖路段公路养护的协调服务工作;

㈣ 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养护中心(公司)的主要职责: ㈠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总段(分局)的决策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㈡ 负责制定中心(公司)的经营方针、规章制度、长远发展规划、经营规划、投资规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㈢ 面向市场,参与投标,组织完成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任务,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和其它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㈣ 负责中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㈤ 完成总段(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按部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监理工作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公路养护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由公路总段(分局)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报省公路局审核。经批准后,由公路总段(分局)招标实施。

第十六条 公路总段(分局)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投资需要变更时,应当报经公路局批准。

第十八条 公路总段(分局)应全面做好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事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内容及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把“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中心(工程公司)要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路况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㈠ 作业项目的划分:小修保养作业项目按对行车舒适和路况质量的影响性质划分为预防性和服务性。

1、预防性养护是指在影响行车舒适和安全的病害出现之前,为防止和延缓路面及桥涵构造物性能恶化,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所实施的各种预防性养护处理项目。

2、服务性养护是指养护部门为保证车辆正常行使和整洁的路容路貌,及时清除对车辆有妨碍的路面撒落物和排水系统畅通的项目。

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表。

㈡ 质量标准: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具体要求做到:及时处治路面病害,保持路容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二条 修复性养护是指已出现病害,造成路况下降,影响公路使用性能,危及行车安全所实施的养护项目。包括中修、大修、改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

1、修理、接长、或增设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及铺砌边沟;

2、整段安装、更换路缘石(带);

3、整修桥头搭板或过渡路面;

4、修理更换中小桥支座、伸缩缝及个别构件;

5、检修大中型钢桥的全面油漆除锈和各部件;

6、修理永久性桥墩、台侧墙及桥面,加宽小型桥面;

7、重建、增建、接长涵洞;

8、修复和加固桥梁河床铺底或调治构造物;

9、更新排水设施;

10、新设或更换永久性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桩、界牌等;

11、修理更换护栏、隔离栅、防雪栏;

12、划设路面标线。

第二十四条 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附录B公路养护工程分类。

1、改善原路技术等级的整段线型;

2、重建或增建较大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3、清除大塌方及善后处理;

4、用稳定材料改善整段土路;

5、加宽、加厚或翻修重铺整段碎砾石路面;

6、翻修或补强重铺高级、次高级路面;

7、补强、重铺或加宽高级、次高级路面;

8、加宽、加高、加固大中型桥梁;

9、改建、增建小型桥梁和技术性简单的中桥;

10、增改建较大的河床铺底和永久性调治构造物;

11、修理吊桥、斜拉桥与调整更换个别吊索;

12、更换大桥桥面的铺装;

13、修理更换大桥支座、伸缩缝;

14、增设护栏、隔离栅、防雪栏栅。

第二十五条 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附录B公路养护工程分类。

1、加宽整段路基,改善公路线形,提高技术等级;

2、加宽、加高大中型桥梁,提高公路技术等级;

3、改建、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桥;

4、增建公路通道;

5、增设防护栏、隔离栅等。

第二十六条 大中修、改善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部颁规范和合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桥梁养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应经常检查和养护。

㈠ 桥面是否平整,有无破坏;

㈡ 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㈢ 桥面是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㈣ 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㈤ 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㈥ 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㈦ 交通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第二十八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养护生产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养护生产。

第一季度以备砂、防滑、打冰、疏通桥涵、边沟、避免水上路,维持路况,加强冬季养护,保证春运安全为主。

第二季度以处治翻浆和路面病害,油路修补、油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改善排水系统,预防水毁,恢复路况为主。

第三季度以抢修水毁,开展标准化养路,提高路况为主。

第四季度以修复水毁、冬季养护,整修路容,巩固路况,采备养护砂为主。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养护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性养护和全面养护。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桥涵、防护构造物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各养护生产单位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立“省局监督、总段(分局)和公路管理段监理、养护工程公司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明确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养护作业时限要求:

1、油路修补应遵循“早补、补好”的原则随坏随修,从标记病害、处理基层、修补面层完成原则上不超过3-7天,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翻浆、沉陷、拥包不超过7-10天。

2、桥涵、防护构造物出现损坏、基础掏空等现象随发生随处治。

3、桥涵、边沟、急流槽等排水系统淤塞处理7天完成。

4、桥头跳车、栏杆、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病害和构件损坏处理不超过20-30天。

5、国道水毁阻车不得超过24小时/次,省道不超过48小时/次。

6、油路罩面工程要求7月底前完成。

7、新重铺油路工程8月底前完成。

8、桥梁、涵洞加固、改造工程当年完成。

9、其他作业项目按招标合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总段(分局)应当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㈠1月-2月开展公路春运安全畅通工作;

㈡ 3月10日-7月20日开展公路养护竞赛活动;

㈢ 4月15日-9月30日开展“水毁预防及抗洪抢修”活动; ㈣ 9月30日-11月开展“抢修水毁,恢复路况”活动。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其他劳动竞赛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省局。

第三十四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编制完善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及时做好自然灾害后的公路修复工作。

发生水毁,原则上冲毁路基数量在1000立方米,损失在3万元以上;路面数量在500平方米,损失在2万元以上;塌方土方数量在3000立方米,石方数量在1500立方米,损失在3万元以上或桥涵构造物按照标准预算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可报送省局。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水毁维修款补助。达不到上述数值者,由各公路总段(分局)组织抢修,并汇总上报省公路局。

第三十五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对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修复、重大自然灾害、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省局安排的各项活动等,根据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省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省公路局应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监督检查与考核办法》对各公路总段(分局)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修及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公路总段(分局)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改善工程及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公路总段(分局)应依据合同文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各类资料,并向省公路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公路局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及改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大型水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外),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返工补救,费用自负。公路总段(分局)预留5%的工程费用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时,予以返还。

第五章 奖 罚

第四十条 奖励: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㈠ 综合奖励。凡全面完成养护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检查考核得分在800分以上,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嘉奖;全面 完成任务的单位,按平均奖予以奖励。 ㈡ 单项奖励。对于某单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如水毁抢修、抗震救灾等),或某项大中修工程经检查验收,评分在98分以上者,可给予单项奖励。

㈢ 省公路局对公路总段(分局),公路总段(分局)对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对养护工程处可进行综合奖励或单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处罚:

㈠ 综合处罚。凡未全面完成养护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检查考核养护质量得分不到60%的单位,每差1分酌情扣罚。

㈡ 单项处罚。

1、小修保养:凡检查时发现有失养路段或养护质量与要求不符有所下降时,酌情扣罚养护费用。未完成生产任务的项目,按实际工作量酌情扣罚养护费用。对实施过新改、建工程的路段,路况降等的单位,每降1公里扣3000元;失养路段每公里扣10000元。

2、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缺陷倒扣制。凡发现某路段出现责任原因引起的病害,按病害大小、缺陷倒扣单价计算,在公司该月的养护计量经费中扣除,养护公司则扣除病害责任人数额相等的工资,倒扣的养护经费作为奖励基金直接奖给工作突出的养护工区(站)和养护工人。

3、养护工程:因施工原因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出现不合格工程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补救,返工费用自负,并扣罚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1%-3%的工程损失费。如工程质量出现降等现象,扣罚施工单位该项目10%的养护工程费,并酌情扣罚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200-2000元。因擅自削减工程量,未完成计划任务时,扣罚未完成数量的全部工程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项目(除省局同意延长时限的工程外)扣罚该项目5%的工程费。

4、沥青路面大修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制返修率考核制。大修完工后一年内检查,返修率不得超过0.5%,返修率超标,公路总段(分局)局长(总段长)当年不得当先进,每公里还要罚1万元。返修率超过0.5%,交工时定为优良的工程降为合格工程。返修率超过1%,原定为合格工程的降为不合格工程,罚款3万元。

5、费用考核: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养护经费现象,要全部扣回该部分养护经费。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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