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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研究0520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研究

(2011-5-20)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

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二、相关案例

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国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国信地产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涉及的国有资产转让仅取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准。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虽然,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表面上也不符合该条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可作广义的理解,即重组前后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后,国信地产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江苏省国资委。

三、总结

国有资产转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

(1)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国有资产转让是否交税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定稿)

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定稿]

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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