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省政府残工委制定了《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一、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或确认其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
3.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年度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20%;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年度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2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30%;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年度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40%;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年度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4倍以上的,减应缴保障金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用人单位。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
3.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定,停产或停止经营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
二、提交材料
(一)缓缴:政府有关部门扶持解困的文件,上年度和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决算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减缴: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上年度和申请时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决算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免缴: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文件,有关停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程序
15个工作日内
年审
收到缴款通知书
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