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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实施蓝天工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精)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开发区实施蓝天工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

为有效实施蓝天工程,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创模”成果,完成《天津开发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拟定开发区实施蓝天工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2007年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0%,完成二氧化硫年度削减任务,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浓度较06年有所下降。

二、主要任务

根据我市实施蓝天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对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分析,目前尘及二氧化硫是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汽车尾气、其它工业废气及区外污染源也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因此,重点实施以下工作任务:

(一)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主要包括:施工工地物料进出口应安装水喷淋装置,运输物料的车辆须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需进行硬化处理,并每天定时清扫及以水喷洒;石子、回填土等物料堆放场地需进行苫盖;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建筑物及周边可能产生扬尘的场所应用密目网遮挡;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食堂须使用电、燃气等清洁燃料,不得使用煤、废木材作为燃料,不得在现场焚烧杂物等。此项工作由建发局负责。

建发局、环保局应结合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环境检查,发现施工扬尘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2.防治道路扬尘。所有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对第五大街、第九大街、东海路、北海路、南海路、黄海路等主要道路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确保运输中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环卫公司负责。

3.除工地外,存放煤炭、灰渣、沙石、灰土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密闭、苫盖和防风墙等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不能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损坏的车辆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车辆,由交警支队进行处罚。对造成沿途扬尘、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城管局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车辆运输渣土、工程土、沙石料等散体物料的,由建发局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5.严禁当街焚烧树叶和垃圾等,禁止露天烧烤并对马路餐桌进行规范管理。此项工作由城管局负责。

6.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排放,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到标准要求,此项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二)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年度任务,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1%,环保局、泰达控股公司应督促有关承担减排工作的企业按时完成任务,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滨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须抓紧完善二号热源厂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确保相关设施有效运行,保证二氧化硫及烟尘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II时段标准;力争在08年采暖期前完成国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和除尘器封闭式下灰、装卸改造工程,确保二氧化硫及烟尘排放达到Ⅱ时段标准,保证除尘器下灰和灰土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加强五号热源厂二期等现有脱硫除尘设施的管理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操作,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现二氧化硫及烟尘达到Ⅱ时段标准,对五号热源厂一期石灰传输装置进行及时检修并保证足量投料,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2007年内开始建设炉外脱硫装置,确保在2008年内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Ⅱ时段标准;二号热源厂内煤炭储运厂及各热源厂储存的煤炭应在封闭式储煤仓内贮存,临时露天堆放的煤炭须进行苫盖,同时应加强对运输煤炭铁道线两侧的清扫和水洗,保证厂区地面无浮土(煤灰);加强锅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对尚不能实现远程监测数据传输的五号热源厂一期、二期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在不影响锅炉运行的前提下,保证监测数据能够及时传输到环保局终端电脑。

3.加强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禁止建设10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建设10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要同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II时段标准限值和总量控制要求,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额度不得大于热源二厂和国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完成的二氧化硫削减量,并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此项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4.积极推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降低煤炭使用比例,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此项工作由公用事业局牵头负责。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新购置的公交车及我区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的柴油车、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交管处须协调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并不准其加入公交运营,同时根据群众举报的公交车冒黑烟情况,对其进行查处。

2.泰达公交公司负责组织更新、淘汰、改造本公司所有老旧公交车辆。其中37辆未达标公交车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更新,确保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其余125部尚未达标的城市客车,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泰达公交公司还应建立并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制定严格的货车限行、禁行路线并树立明显标志,同时加强执法,最大限度制止过境货车在我区有关道路上行驶,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我区空气环境的影响。此项工作由城管局、交警支队负责。从事工程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准参加工程项目竞标。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运输车辆无法达到相应标准,责令其停止使用,此项工作由建发局负责。

4.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的公交车使用量,做好公交车充电站建设。配合滨海新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规划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凡排放废气和恶臭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原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

2.除集中燃煤供热企业外,环保局须对我区目前确定的其余14家重点气污染源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五)加强区域绿化建设

1.我区公共区域内裸地均应实施硬化或简易绿化工程,此项工作由城管局、绿化公司负责。对于区内企业的预留空地也应要求在实施建设前进行硬化或简易绿化,此项工作由建发局负责。

2.制定年度区域绿化工程实施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完成。

(六)加强区外污染源治理的沟通协调

与市有关单位及周边区域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跟踪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区外污染源的现状及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协调解决区外空气污染问题,特别是东海路以东铁矿粉堆场、第九大街延长线周边煤炭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及天碱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对我区的环境影响。此项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的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组,专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强化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我区实施蓝天工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会议,对前一时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通过案件转办,做好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建立区域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有利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行为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1.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行提供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空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于烟气脱硫项目的建设给予资金补贴。

2.根据拟颁布实施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对区内各热源厂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的运营给与补贴。

3.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废气排污口的在线实时监测设施安装进行资金补贴,以便于监测并加强监管。

(四)加强环境监测与监控。对区内重点气污染源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其中燃煤供热锅炉每季监测一次。督促已安装锅炉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五)启动开发区工业区第二空气自动监测站,并确保与泰丰工业园第一空气自动监测站同步运行。通过两站监测数据对比,及时发现和监控工业区燃煤锅炉房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六)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通报制度。除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外,每月在管委会及泰达控股公司内部通报燃煤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进展情况。

(七)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及环保社会监督员聘用制度。环保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公众环境投诉,对需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环保局应根据部门职能以转办单形式转往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环保局,环保局再将结果回复举报或投诉人。设立管委会专项资金,若举报情况属实,特别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经处理后可明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或环境形象的,由环保局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聘请一批环保社会监督员(其中每个社区各聘请1名,区内企业共聘请10名),对区域各类环境问题进行监督,便于环保局及其他部门及时了解并处置环境违法行为。

(八)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保障行政监督监察力度。监察室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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