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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产品设计、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是企业应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人代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应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质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年度培训记录。

第七条 保障责任是企业应负责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机构、人员、制度、技术、应急救援等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努力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设备、仪器及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能,履行质量安全否决权,每半年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一次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前述标准不能满足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性能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难以附加标识的以外,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收集、筛查、研制、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果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责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是企业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查验并准确记录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原材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明、进货时间、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没有准确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企业认为重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不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进货台账和验货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生产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规定各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动态记录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检验等信息,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产品质量动态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的,每年将样品送监管责任单位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比对试验;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企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实现产品销售的可追溯。销售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不安全或缺陷项目、向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时间、停产时间、通知客户数量、销毁或技术处理数量、整改验收单位等情况。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监督责任是企业应负责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要逐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岗位人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细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员工的薪酬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挂钩为主的奖惩制度,加强每个员工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的日常记录,严格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质监部门指定的电子软件到监管责任单位全面、准确地建立电子质量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质量档案更新情况。质量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分管质量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三)产品标识、执行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五)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备案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档企业实行监管责任分工,确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将每个监管企业落实到个人,形成具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各市(州)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责任企业、具体监管部门及监管人汇总后统一报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单位每年应与责任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报各市(州)质监部门与工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监管区域的企业结构分布和规模状况,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细化具体操作措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及监督检查的法定质检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机构与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监管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一)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及质量查验把关情况;

(二)企业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条件的完善情况;

(四)出厂检验和比对试验情况;

(五)缺陷产品的召回及处理情况;

(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整改情况;

(七)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构成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安排有关法定质检机构对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省质监部门委托市、县质监部门组织整改以及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回访复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检验不合格或发生一起以上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监部门接到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通知监管责任单位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取好处。凡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对各监管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和省工信委。

第三十六条 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不定期组织与督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每年年底按照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相关内容组织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质监监〔2009〕109号和甘质监监〔2009〕30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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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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