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采购供需双方廉政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 油品 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有序、信用等业务交往原则,供需双方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防止业务往来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方单位及经办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业务交往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宴请、旅游、馈赠礼品、礼金、礼券、礼卡、代币购物券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贿赂需方工作人员。
2.故意夸大对产品质量、企业资信的宣传,以骗取需方信任,招揽生意。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干扰需方正常的经营活动行为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等。
4.在业务交往中与其他供方串通,抬高价格或压低价格,或与需方人员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需方经办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和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礼卡、代币购物券和其他报酬等;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和出入高档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等影响业务公正的一切活动,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色情或赌博等违法活动。
2.要求和接受供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等提供方便,或以工作之便借用供应商的贵重物品。
3.在家中等非办公场所私下洽谈业务,托供应商办私事,泄露与物资采购招标、密封报价活动相关的信息,与供应商发生个人经济往来。
4.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对方,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或向供应商报销各种费用。
三、责任追究
1.供方若发现需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应及时、主动向需方纪委、监察审计部举报,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2.供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需方有权视情节和结果要求赔偿或停止订货合同执行,直至终止其业务往来。监督方有权扣除其合同结算造价的保证金。
3.需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按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期限
只要供需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即应订立廉政协议并遵照执行。
本协议经供需双方代表签署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及监督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由 浙江有限公司 纪委、监察审计部协助监督执行。 需方:浙江有限公司 供方: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监督部门代表(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