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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户口迁移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一、户口迁移证式样(略)

二、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三、户口准迁证式样(略)

四、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 (中央法规)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

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规)

公安部 商业部

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 公通字〔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14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发布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 (中央法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

(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教学〔2000〕9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 (中央法规) 雪海制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必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但是,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对本市居民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应查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北京户口迁移手续:

一、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到办证中心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并随带父母亲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二、立户、分户、并户

1、市区移居,原则上户口落常住地,凭房产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及相关证明,就可直接由办证中心当场办理。

2、非市区迁入:除市内移居应提供的证件外还需提供迁移证、准迁证等材料。

三、变更更正

本人写申请报告。未成年的由父母申请,提供原始依据和有关材料(如出生证、免疫证、毕业证书等),由办证中心直接受理。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民族,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四、非农户口办理

l、调动:市内凭身份证、调令复印件、迁移证、调入单位证明等到办证中心办理,随带户口簿(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如有随迁人员则应先办理准迁手续;

市外凭人事局、教育局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商调函、身份证、交款发票等办理准迁手续。

2、顶职、招干、招工类:市内凭本人身份证、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或招工招干文件、迁移证等办理,随带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

市外凭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双方身份证明及退休证等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3、夫妻分居要求迁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内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失业证、户口簿、粮卡或户粮关系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市外的则还应提供迁移人父母亲的户粮证明或迁移人92年前属非农的证明材料或农转非的原始依据。

4、年老投靠子女,应有迁入人子女分布情况证明或人事档案中关于家族成员情况的复印件,属离退休干部、职工,需提供离退休证。

五、农业户口迁移

1、市内迁入稠城镇的可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理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2、外县市迁入稠城镇的应具备双方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盖有户口专用章)或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证中心办理准迁手续。如迁入市农村的还应提供迁入地户口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的《市外户口迁入呈批表》。

六、随军家属类户口

分二种情况办理。第一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凭以下材料直接向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有工作单位的:(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商调函;(3)市人事局的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无工作单位的;(1)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批准表;(2)提供失业证;(3)家属子女在原籍的户粮证明。

第二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属农业户口的,经所在部队师 (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向办证中心申请,材料要求: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副营级以上需有部队命令复印件,军龄十五周年需有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家属子女的户籍证明。

七、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凭组织部或劳动人事局发的《干部介绍信》、《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安置办的《军队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办理粮、户介绍信》直接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需随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安置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照二张。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户口

入学:

1、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到办证中心办理迁出手续,随带户口簿、身份证。

2、凭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随带集体户口册、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毕业分配:先到市人事局或市教委报到,再凭户口迁移证、《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托管证》、接收单位证明到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九、居民领养子女申报户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局审批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十、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

申请人直接向办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人及家属子女基本情况,申请农转非的主要理由。

2、申请人及家属子女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非农业人口需提供粮食供应证明(粮管所)。

3、未落常住户口的出具出生证明。

4、十六周岁以上农转非对象,如在校读书,需有班主任及校长签名的学校证明。

5、离婚后一方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另一方已再婚的提供再婚证明书。

6、配偶死亡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

7、其它相应的材料。如世居居民子女农转非,还应提供申请人父母亲户粮证明。

十一、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口

此类户口一般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户籍登记机关不直接受理报告。申请人凭市农转非联合办公会议《农转非审批表》、身份证、农转非家属或子女的户籍证明及有关通知书到办证中心开具户口准迁证。——源文来自:K线180:www.daodoc.com/viewthread.php?tid=2710&fromu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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