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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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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主讲人:金 翔

一、“小产权房”的含义

(一)“小产权房”来源

“小产权房”的说法来源于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中的各种报道,政府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小产权房”,政府文件中有时偶尔也出现“小产权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普通百姓社会各界也都在说“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说法、提法已经众人皆知。

(二)“小产权房”包含的内容

各界人士说的“小产权房”的含义是不是为一个含义?这个众说纷纭,内容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小产权房”是针对城市当中商品房而言的,城市中的商品房是大产权房,农村中的各类房屋就是“小产权房”;有的人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本身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这种房子是“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子,这种土地有的是证据耕地,有的是建设用地,有的合法,有的不合法的,大家都把称之为“小产权房”;有的人认为城市里的某些房子也是“小产权房”,没有交过土地出让金房子是“小产权房”;还有的将农村中的蔬菜大棚、农业观光园、家庭农场之类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其附属设施均归“小产权房”。

不同的人对“小产权房”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他所说的“小产权房”特指是什么样的房子也不是一致的,有“小产权房”这个名词,但是针对性不是唯一的,所以讨论“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要将讨论的内容、针对性进行明确。

(三)“小产权房”法律上的含义

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小产权房”的术语、概念,我作为专业律师对“小产权房”的理解是:众人皆知,内容丰富,不同的人所说的“小产权房”其指向的房屋是不同的,“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今天的题目虽然是“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但是主要谈: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各类“小产权房”的形成、发展及现状

“小产权房”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逐渐发展起来。

(一)“小产权房”的形成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从1992年就开始了。从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北京就已经有商业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

我国的《房地产法》是1994年制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开发最早的阶段是处在违法开发、非常混乱的状态,非常不成熟。

从1992年——1998年算是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房地产开发所占用的土地很多是农村集体土地。现在城市里、城市郊区很多商品房,尤其是郊区的商品房占用的大多数土地都是农村集体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农村的集体土地就征为国有了。

北京的城市不断地扩展,城市的边缘不断地在扩大,扩大的过程当中,农村集体土地逐渐变为国有的土地。

“小产权房”的形成实际上就是随着房地产开发过程当中形成的,不规范、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开发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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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开发逐渐走向规范。1998年——2005年也是一个阶段,房地产的市场在发展,不是很成熟,城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常多;而在这个时候,看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尤其是宅基地。

这种现状从90年代初到现在一直存在着,只不过现在越来越多,就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2007年到目前,是房地产的发是极为不正常的阶段,高房价,普通的老百姓买不起城里的商品房,这样的话,给农村各种各样的“小产权房”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小产权房”的现状

“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非常多,现在所占的份额、比例数量非常巨大,针对现在“小产权房”各种形式多样、不同情况的现状,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小产权房”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或者经济现象,它会影响国家政治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涉及到“三农”问题。“小产权房”的现状从法律上并没有一个非常好的体系来完善,现实摆在了目前,政府要重视,包括现在的国土部等国家部门机关,在以后一两年的过程当中,对“小产权房”的认定,怎么去规范,怎么去发展,现在都处在研究当中,并没有很好的策略,这是目前的现状。

作为律师、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对社会的各种现状应当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对各种现象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认识。根据现在各种“小产权房”的现状,现在现行当中,已经发生了一些纠纷。

这种纠纷一方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另外涉及到“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耕地,有的是非农建设的土地。这类问题目前还没有上升到通过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大多数都是行政机关介入。

三、典型案例

从法律上分析“小产权房”的现状,通过几个带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会更有针对性,因为这些案例是现实当中发生的,实践当中可能还存在。另外各方的观点,在法律上会给一个探讨。

(一)农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表案例:北京通州区宋庄画家与村民房屋买卖合同案 这个案例法院判决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有一个文件,那个文件当中也明确提到宅基地房屋不能出售给城里居民。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这个文件第二审法院不会写在判决书里,作为律师这点比较容易理解,有些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高级法院做出来的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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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纪要、相关规定或者通知之类,下属法院在判案件过程当中,下级法院几乎所有的都在遵循。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这个情况主要对现状的一种归纳;第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人员(搞法律的人)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是法律界很多人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承让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第二项:农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对这个文件的理解,不同的人理解得也不一样。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一种行政的权力。

现在的宅基地房屋买卖现象非常多。

(二)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案

代表案例:

1.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案

2.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3.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案 4.河北省赤城县两矿业公司违法占地案 5.湖南省安华县胡加欣煤矿以采代探案 6.二期王府家庭农场被拆除案

7.北京市房山区青龙头村别墅被拆除案(2007年)

通过案例我想说的是现实是比较复杂的,处理问题从法律上讲到底是不是合法的,从法律上应当怎么进行认定。

四、农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法律分析

通过前面的案例看,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政府认为不能出售给城里居民,这在政府文件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律上要进行分析。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一个是要有宅基地,宅基地是合法的使用权人,作为一个个人;购买人也是个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还是无效,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这里面合同的主体是没有问题,权利义务也很清楚。有争议的一点是这个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有的文件是否可以视为行政法规,这是一个焦点问题。

《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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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通过《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规在《立法法》当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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